警司陸振中涉殘廁非禮女下屬等5罪脫 危駕及襲擊2罪成 獲准保釋7.3判刑
發佈時間:12:41 2025-04-15 HKT

沙頭角分區時任指揮官陸振中涉三度拉醉酒女下屬到殘廁內上下其手,強逼口交;翌月膳後在停車場酒後駕駛,遭眾下屬阻止時動粗,強行關上車門夾傷女下屬,又咬傷下屬手指。陸早前否認非禮及襲擊等7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今早於區域法院裁決,裁定陸振中危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2罪成,惟女下屬供詞自相矛盾,明顯不合理,遂裁定3項非禮及2項襲擊罪脫。案件押後至7月3日判刑,期間陸振中續准保釋。
43歲被告陸振中,否認於2022年6月22日至23日在聯和墟街巿及熟食中心2樓殘廁內3度非禮女警X;同年7月15日在牽晴間停車場內危險駕駛,及襲擊X、督察蔡文浩和賴文顯。



女下屬向不同對象談及事件情緒反應分別大
勞官裁決指被告陸振中於案發期間先後上門送遞防疫物資、多次駕車接送女下屬見習督察X上下班等,耗費時間,超越上司下屬關係,陸振中明顯愛慕、有意追求女下屬,而其聲稱案發時在殘廁三度等候女下屬各10分鐘合共逾30分鐘,證供明顯不可靠,若陸振中指2人關係融洽,女下屬更無理由誣衊陸振中。
然而勞官認為女下屬對不同對象談及同一事件時,情緒反應分別很大:在庭上接受盤問和錄取口供時,女下屬多番情緒失控;但向先後兩任男友及弟弟複述時,則語速緩慢略帶飲泣。再者勞官指出女下屬首次步出殘廁時神情沒有慌張震驚,也沒有衣衫不整或頭髮凌亂,更用雙手整理頭髮;最後一次步出殘廁後,仍然雙手抱著陸振中腰間,多次主動挽其手肘。勞官認為女下屬若遭侵犯必會感覺難受,欲避開對方,就算醉酒要人扶持,也寧願倒地不起免遭對方侵犯。
3次侵犯過程相似說法明顯不合理
勞官更指出女下屬席間聲稱受侵犯2次後一度起身離席,後來回頭望向陸振中見其安坐後重回餐桌,直到對方拍醒自己再隨對方前往殘廁,因此勞官對女下屬說法有保留。女下屬指3次侵犯過程相似,同樣由下而上撫摸自己再強逼口交,勞官質疑陸振中多次被拒後仍用同一套路,說法明顯不合理。勞官認為強逼口交時,女下屬只要搖頭站起身等便可反抗,女下屬供稱若當時理性或已反抗報警,勞官因此推論女下屬當時可能沒有反抗,令陸振中誤以為女下屬同意事件。
女下屬供稱事後不想與對手接觸,然而翌月用膳後,女下屬仍主動替醉酒陸振中拿取背囊,獨自處理對方;阻止對方醉酒駕駛時,更整個人橫跨陸振中身體,女下屬解釋指當時沒有想起侵犯事件,勞官反駁事件理應刻骨銘心,與證供中指避免接觸一說有矛盾,遂裁定3項非禮罪脫。
逆線行車沒關副駕駛座車門危駕罪成
翌月醉酒危駕事件中,綜合控方證人證供及閉路電視片段,案發期間陸振中喝了不少酒,步履不穩,無法直線行走,相當受酒精影響,狀況不宜駕駛,女下屬X、督察蔡文浩和賴文顯為阻止陸振中在停車場駕駛,在車內外多番糾纏。勞官指當時陸振中坐到司機座上駕駛,一度逆線行車,隨時迎面撞上對頭車,又沒有關上副駕駛座車門,倒車時與停泊車輛輕微碰撞,遂裁定危駕罪成。
蓄意傷人罪脫 改判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與蔡文浩糾纏期間,陸振中先後捉住對方手臂,拳打嘴巴,再咬其中指,當時蔡文浩沒有喝酒,保持清醒,能憶述整個案發經過,醫療報告亦吻合證供,最終手指需縫3針。勞官認為蔡文浩身體沒有嚴重受傷,控方亦未能證明陸振中有意圖使其重傷,因為陸振中當時真誠地相信自己可以安全駕駛,卻遭人使用過份武力制止,於是主觀自衛,因此勞官裁定陸振中蓄意傷人罪脫,改判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餘下2項控罪中,女下屬對襲擊經過證供不清晰,聲稱遭陸振中用力捏腰肩,然而與其他證人證供互不支持,位置不同,醫療報告亦不吻合,傷勢版本各有不同;而賴文顯事後發現身上有傷勢,推斷由陸振中而來,可是勞官認為傷勢可能在拉扯期間造成,故裁定餘下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罪脫。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