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基本原則

2024/02/15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涵蓋人權保障、法治及保護隱私等方面。


保障人權原則《香港國安法》第4條

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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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原則《香港國安法》第5條

規定在刑事司法領域體現的具體原則,並充分彰顯法治價值。

1. 罪刑法定原則:犯罪行為的界定及刑罰均事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規定

2. 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被確定有罪之前應被當成無罪的人對待

3. 訴訟權利原則:保障辯方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知情權、調查權等權利

4. 事不再審原則:任何人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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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溯及既往原則《香港國安法》第39條

不會以《香港國安法》懲處法例生效前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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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隱私原則《香港國安法》第63條

《香港國安法》第63條亦規定了不同主體於處理相關案件時在保護隱私方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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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了嚴格的法律權限和程序,不論是中央或是香港特區,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或執法,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這些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的要求,不但反映了《香港國安法》的內容和本質,亦對整部法律起到統領作用。然而要保障基本權利,必先保障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當發生國際或國內危機時,正常的憲法秩序受到破壞,基本權利的保障也失去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