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香港符合國際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標準,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政府於今年4月1日起引入了新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並於業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均須向香港海關註冊。香港海關負責執行註冊規定,以及監管註冊交易商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操守。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管制度專頁 提供制度重要資訊
為更有效向公眾及交易商提供有關監管制度的消息,此專頁會介紹制度的最新資訊及專題內容。希望透過不同角度來帶您認識新制度,讓您對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商監管制度有更全面的了解。專頁的資訊如下:
而本文亦總結了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如果您有興趣了解更多,您可以細閱以下的內容。
受規管的貴金屬、寶石、貴重產品及貴重資產是什麼?
監管制度涵蓋以下四類物品:
1. 貴金屬:成品或非成品狀態的金、銀、白金或鉑金、銥、鋨、鈀、銠或釕。
2. 寶石:鑽石、藍寶石、紅寶石、綠寶石、玉石或珍珠,不論其為天然與否。
3. 貴重產品:符合以下說明的珠寶或錶: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上述兩者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兩者。
4. 貴重資產支持工具:以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使有關持有人有權享有該等資產(整體或部分)的證明書或工具;但不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結構性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或虛擬資產。
何謂貴金屬及寶石業務? 誰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任何人以業務形式,進行以下活動均視為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1. 買賣(包括購買及出售)、出口或進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
2. 生產或提煉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或對其進行增值加工;
3. 發行、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或
4. 就以上所述的任何活動,擔任中介人。
經營物流服務業務人士,僅在該業務的通常業務運作中進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除外。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分類
若任何人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並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均須向海關關長註冊。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共分為以下兩類註冊:
(a)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務過程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必須註冊為A類註冊人。
(b)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務過程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及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必須註冊為B類註冊人,並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
如交易商只進行總額為12萬以下港元的現金或非現金交易,則無須註冊。
9個月過渡期及申請費用
在2023年4月1日前已一直營運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必須於制度實施後首9個月過渡期內(即今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提交申請,並可獲寬免首次註冊的所有相關費用。
過渡期安排並不適用於在2023年4月1日或以後,開展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士。如該人士有意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現金或非現金),則須在交易前獲得註冊。
A類註冊交易商只要繼續經營並支付年費,A 類註冊將一直保持有效。B 類註冊一般有效期為三年,並且必須在註冊到期前至少 60 天提交續期申請及繳交續期費用。
註冊人的責任
A類註冊人 — 展示註冊證明及提交為合法目的而經營的聲明
註冊證明書及進行面對面交易分行的分行證明書將在批予註冊後發給註冊人。註冊人必須在相關處所的顯眼地方展示證明書。註冊人若藉電子方式(如互聯網網站或社交平台)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亦須在該電子平台展示由香港海關提供的二維碼(QR Code)或註冊號碼。此外,註冊人在申請A類註冊時,須附上聲明指其業務是為合法目的而經營。
B類註冊人 — 展示註冊證明、執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
B 類註冊人除了要展示註冊證明,在進行任何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時,必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附表2所訂的要求,例如客戶盡職審查及保存記錄等。
為執行客戶盡職審查,B類註冊人須向客戶索取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以識別及核實客戶身分,並須同時複印該身分證明文件以作備存,客戶應作出配合。相關備存記錄須於交易完成後或與有關客戶終止業務關係後保存至少5年。
未經註冊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罰則
除註冊人外,任何交易商若聲稱為註冊人、聲稱獲授權進行;或進行任何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或非現金交易,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註冊紀錄冊
任何人可點擊以下連結查看註冊紀錄冊,了解註冊人資料﹕
註冊紀錄冊:https://www.drs.customs.gov.hk/wsrh/001s1?request_locale=zh_TW
豁免機構
獲得豁免註冊的機構包括:
(a) 銀行;
(b) 部分已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規管的金融機構經營附屬於其主要業務的貴金屬及寶石業務;
(c) 已受《當押商條例》(第 166 章)規管的當押商;以及
(d)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
何謂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可獲豁免註冊的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是指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前提是:
(a) 該人屬並非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或設立的法人(並非個人)及不屬《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2(1)條所界定的註冊非香港公司;
(b) 該人在香港沒有營業地點;及
(c) 該人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總日數,在任何公曆年中不超過 60 日。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責任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須就任何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向海關提交有關現金交易報告。
有關現金交易報告資料包括,該交易商的基本及行程資料、交易另一方的基本資料及相關的交易資料。
相關現金交易報告須於交易後一日內,或在該交易商或代表該交易商行事的人離開香港前,以較早者為準,向海關提交。
未有提交報告的罰則
任何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沒有報告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港幣5萬元及監禁3個月。
相關資訊網站
想了解更多《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可瀏覽以下網頁:
海關網頁:
海關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理科註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