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全球數一數二最自由的經濟體,也是最先進的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商業往來頻繁,資金流通方便,但同時亦帶來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風險。去年年底,海關便成功偵破一宗涉及買賣貴金屬的懷疑洗黑錢案件,涉款約35億港元,可見犯罪分子企圖透過貴金屬及寶石交易渠道去清洗黑錢的風險不容忽視。
為使香港符合國際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標準,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政府於今年4月1日起引入了新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若任何人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並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須註冊為A類註冊人或B類註冊人。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範圍廣泛 要留意業務涉及的活動及物品
註冊制度中受規管的物品不限於貴金屬及寶石,當中還涉及了貴重產品及貴重資產支持工具。詳情如下:
有些珠寶從業員或以為店舖銷售才是交易商,但原來任何人以業務形式,進行買賣、出口或進口;生產、提煉或進行增值加工發行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又或者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或就上述活動擔任中介人,都屬於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大家如屬於以上業務性質,而在業務過程中有意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交易就要盡早登記註冊。
A類及B類註冊的分別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共分為以下兩類註冊:
(a)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務過程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必須註冊為A類註冊人。
(b)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務過程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及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必須註冊為B類註冊人,並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
如交易商只進行總額為12萬以下港元的現金或非現金交易,則無須註冊。
展示註冊證明
B 類註冊人須履行客戶盡職審查相關責任
B 類註冊人在進行任何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時,必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附表2所訂的要求,例如客戶盡職審查及保存記錄等。
為執行客戶盡職審查,B類註冊人須向客戶索取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以識別及核實客戶身分,並須同時複印該身分證明文件以作備存,客戶應作出配合。相關備存記錄須於交易完成後或與有關客戶終止業務關係後保存至少5年。
註冊紀錄冊
任何人可點擊以下連結查看註冊紀錄冊,了解註冊人資料﹕
註冊紀錄冊:https://www.drs.customs.gov.hk/wsrh/001s1?request_locale=zh_TW
免費首次申請註冊
在2023年4月1日前已一直營運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必須於制度實施後首9個月過渡期內(即今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提交申請,並可獲寬免首次註冊的所有相關費用。
過渡期安排並不適用於在2023年4月1日或以後,開展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士。如該人士有意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現金或非現金),則須在交易前獲得註冊。
了解更多《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
https://www.drs.customs.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