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人選張舉能 曾處理梁游DQ案

星島日報-港聞
更新時間:03:38 2019-11-01
發佈時間:03:00 2019-11-01

  (星島日報報道)於去年十月獲升任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五十八歲張舉能(見圖),自二○○一年出任法官後,於過去十八年來,曾處理遺囑認證訴訟,及憲法和司法覆核的案件。他任高院法官時,曾審理梅艷芳的遺產案,及後專責處理涉及人權及《基本法》爭議的案件,至出任高院首席法官時,張官亦參與處理游蕙禎及梁頌恆的DQ上訴聆訊。
  張官在梁游DQ上訴案中表明,就人大釋法《基本法》第一○四條,內容清楚列明宣誓無效令議員直接喪失資格,沒有重新宣誓的機會,張官表明,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香港實行普通法,質疑梁游「到底有何依據批評實行大陸法的中國內地對此釋法並非『真釋法』而是修改法例,這是自大、囂張及放肆」,反問「基於甚麼理據上訴庭不應受此約束」。張官最終在判詞中指出,《基本法》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可凌駕立法會,故採納人大釋法。
  另於二○一三年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不滿主席曾鈺成「剪布」申請司法覆核敗訴後,申請上訴許可,最終被上訴庭駁回。當時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表明在三權分立下,法庭最大前提是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認為「立會事,立會了」,如非遇上極為特殊情況,否則不應插手。
  張官過往亦曾處理不少備受社會關注的案件,包括二○一四年佔領運動禁制令案,當時小巴、的士及巴士團體就佔旺及佔中申請禁制令獲批,有市民曾就此提出上訴許可,但被駁回。當時張官於判詞中批評示威者無權佔領及堵塞馬路,又認為香港平日人多車多,塞車問題常見,認為示威者令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為生的人蒙受損失,更形容這幾乎是常識。
  此外,二○一○年社會福利署要求申領綜援人士必須「過去一年連續居港」的司法覆核,張官認為有關限制屬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裁定有關規定違憲。社署其後上訴被駁回後,於二○一二年取消有關限制。另一宗是教區就《校本條例》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原審時由他審理,他當時判教區敗訴,上訴庭後來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