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將出庭作供

星島日報-港聞
更新時間:17:38 2016-07-19
發佈時間:02:41 2002-04-20

  (星島日報報道)由藝人晉身成律師的翁靜晶被捲入孖士打律師行股東林競業墮樓身亡案件,雖然警方認為事件無可疑,但死因庭決定召開死因研訊林氏離奇墮樓。

  據本報獲悉,死因庭定於五月二十七日一連三天審理,屆時將有五名陪審員列席,調查構成林氏死亡的事實真相。由於涉案人士可以互相盤問,故不排除到時會爆出更多鮮為人知的內情。主要證人翁靜晶已請了她的上司林炳昌律師代表她出席研訊。

  事件關鍵人物翁靜晶已於上周接獲法庭的證人傳票,指明她於開審當日早上九時半須出庭作供,講述事發她所見或所知的一切情況。據悉,翁靜晶已聘請律師林炳昌代表她的權益,協助盤問其他證人。

  據知翁氏的丈夫劉家良亦就死因研訊中作證。死者遺孀林笑美及家人需要出席研訊,並有權公開盤問所有出庭作供的證人,當然包括關鍵人士翁靜晶和劉家良,不排除到時有更多事件內情披露。

  劉翁夫婦盤問過程隨時爆內情,於林競業墮樓後,一度被中區重案組邀請返警署錄取口供。相信是宗死因研訊將吸引大批記者到場採訪,場面必會十分墟冚,因到時翁靜晶和夫婿劉家良向警方錄取之供詞內容將會在法庭公開。是宗墮樓事件將由死因官林鉅溥主審,根據死因庭條例,首席死因官有權決定是否召開死因研訊,而須召開死因研訊的死者,需要解剖驗屍,研究醫學上的死因。

  而首席死因官有權決定須否會同五名陪審員或沒有陪審員參與的情況下進行研訊。一般若(一)突然死亡、(二)意外死亡、(三)暴力死亡、(四)在可疑情況下死亡,均可召開死因研訊。

  離奇墮樓的五十歲林競業,已婚,育有一對子女,當時為翁靜晶的上司。翁靜晶於太平山街三十八號順景雅庭七樓租住一單位,該大廈樓高二十九層,四樓平台之上為住宅,地下四層是停車場,故翁氏實際居於三樓。去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三時半左右,大廈看更發現林氏倒臥在平台,即報警求助,林氏被送往醫院搶救,經過搶救二十六小時後終不治。根據驗屍報告顯示,林氏由於身體多處骨折重傷不治。

  據悉,肇事的大廈看更發現林氏倒臥在平台時,曾走近查問,林氏疑向該看更透露自己為了在寓所窗口吸煙,不慎將香煙跌出窗外的簷篷,他乃爬出簷篷拾回,卻失去平衡墜樓。林氏送院一直昏迷,經搶救後,延至翌日晚上八時左右身亡。

  根據死因條例,是宗高處墮樓事件,死因官或陪審員可作的裁決,只有下列三種選擇,包括(一)死於意外,因意料之外的事故或不幸的事件而導致死亡;(二)死於不幸,即死者本身有分促成其死亡;(三)死因不明,即證據不足,無法作出死因不明以外的任何其他裁決。

  不過,如果在研訊中,證人提出新證據,令人對死者死因有可疑,主審官可將案件交還警方追查有沒有人應負起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