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不檢控阿松偷步買車

星島日報-港聞
更新時間:22:38 2016-07-21
發佈時間:02:46 2003-12-16

(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昨天宣布接納兩位獨立資深大律師意見,決定不檢控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案。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梁錦松涉嫌觸犯「在公職中行為不當」的「表面證據」雖然成立,但由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梁錦松有「避稅意圖」,而他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利益亦不算「嚴重失當」,沒有合理的勝訴機會,因此決定不提出起訴。

  梁錦松今年初被揭發在預算案公布前「偷步買車」,引起社會嘩然,最終亦因此而下台。廉政公署接到投訴後就此進行調查,並於八月底向律政司提交報告,認為梁錦松涉嫌觸犯「在公職中行為不當」的罪名。由於案件敏感,梁愛詩交由江樂士自行研究是否檢控梁錦松,而江樂士亦先後向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祁理士和御用大律師韋爾森尋求專業的獨立意見。

  江樂士昨天表示,「在公職中行為不當」涉及四個罪行元素,其中一個是「故意及蓄意地」犯事。雖然梁錦松案的表面證據成立,但他和兩位獨立法律人士意見一致,認為當局難以證明梁錦松一月買車時是「蓄意及故意地」節省稅款,而他三月五日沒有在行政會議討論稅率時申報利益,亦可能只是為了「避免尷尬」,雖然算是行為不當,但也非嚴重至可以定罪,因此決定不予起訴。

  負責給予專業意見的祁理士認為,梁並非經濟拮据毋須節省稅款,可能只是「較年長的梁先生與他年輕的妻子有了他們的首個孩子」後,梁為滿足妻子的心願而購買汽車。而韋爾森亦指出,梁買車可能欠缺政治智慧,但是控方無法證明他是因為有內幕消息才去買車。

  至於梁錦松沒有像其他行政會議成員一樣申報利益,祁理士認為,如果控方不能證明梁買車是為了避稅,同樣不能證明他不申報是與「故意避稅」有關聯。而韋爾森亦指出,如果梁錦松參與決策過程能導致他本身獲益,而他不披露這些利益,便會等同他在公職中行為不當,但在這案件中,梁即使及早披露了整件事情,亦不會改變汽車稅的決定。

  因此,兩位獨立律師均認為,他在行會中不披露買車,可能只是希望避免尷尬,這會使他的誠信受質疑,但沒有其他影響。

  副刑事檢控專員麥禮諾解釋﹕「沒有申報這事情可以構成不當的行為,但要小心留意,這個罪行的一個元素是要證明其嚴重性,並非純粹是不當行為,吃飯超過時間可以是不當,但問題是否嚴重至要負上刑責﹖」

  他又表示,梁錦松當時公然與太太出外買車、試車,不似偷偷摸摸,因此難以證明梁買車有不良意圖。

  而江樂士在記者會上多番被質疑,為何案件「表面證據成立」仍不予起訴,他解釋,根據刑事檢控,作出起訴是要有「合理定罪機會」,而非「表面證據成立」即予起訴,這原則同樣適用於其他案件。至於何謂「合理機會」,他說,「我們不會應用『百分之五十一測試』,刑事檢控的要求遠高於此,可能達到七、八成機會。」至於律政司為何經常打輸官司,他則認為是受「臨場事件」影響。

  被問及為何不將案件交由法庭作決定,麥禮諾說,律政司身為「守門人」,負責篩選可以檢控個案「我們是有篩選,我們是做法官,如果我們甚麼案件都推上法庭,反而是不負責任,浪費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