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采兒上庭否認藏毒
更新時間:12:27 2016-07-26
發佈時間:02:12 2005-03-15
發佈時間:02:12 2005-03-15
(星島日報報道)女藝人應采兒涉嫌藏毒案原定昨天開審。案情指控方未有呈交任何指紋作為證據指證應采兒,辯方昨質疑即使多次要求驗檢亦不得要領,昨要求即場解封案發日藏有可卡因的透明小藥袋,交由辯方兩名外籍專家檢驗,以證實袋上留有任何指紋,終獲批准。應采兒否認控罪,在法庭上神態自若,相當輕鬆。
原名丁敏的藝人應采兒昨天早上九時前已抵達九龍城裁判法院,當聽取控罪後清楚回答說﹕「不認罪。」雙方律師陳詞其間,她看似相當鎮定,不時微笑及撥弄頭髮,或四處張望。
應采兒被控一項藏有危險藥物罪,指她去年十一月六日於九龍城金巴倫道藏有一個膠袋內的零點四六克粉末,內有零點三五克可卡因。
庭上宣讀兩份同意案情,指沒有案底的廿一歲應采兒去年十一月六日凌晨約五時廿五分,在金巴倫道四十九號門外被捕。其後被帶返九龍城警署,在由警方起出並封妥的懷疑毒品上簽名作實。後證實粉末含有零點三五克可卡因。
同意案情指,控方未有呈交任何指紋作為證據指證應采兒,但辯方於十一月廿二日起至昨天開審前,曾不少於九次口頭及書面向警方及主控要求驗檢儲存毒品透明小藥袋,以證實袋上有任何指紋,但控方始終未有依從。庭上所見,小膠袋約一吋乘吋半大,類似醫生所用的可再封藥袋。
辯方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按照《刑事檢控程序條例》,要求裁判官馬保華讓辯方兩名專家檢視小藥袋是否留有指紋。裁判官批准但提醒要盡量減少接觸膠袋及戴上膠手套。
控方安排拘捕應采兒及檢取證物的吳姓警員即場開封證物,在案件主管監視下,於法庭房間交兩名辯方外籍專家檢查。
案件現排期六月二十二日開審,辯方稍後或會按專家意見要求詳細檢驗藥袋,雙方或需再就檢驗指模問題上庭,應采兒或需要在審前再到庭。
控方高級政府律師杜浩成稱會有四名警員作供,辯方透露證人將證明案發車輛機件及外貌未有改裝。應采兒獲續以五千元現金保釋。案件編號﹕九龍城刑事一四四四五──二○○四。
原名丁敏的藝人應采兒昨天早上九時前已抵達九龍城裁判法院,當聽取控罪後清楚回答說﹕「不認罪。」雙方律師陳詞其間,她看似相當鎮定,不時微笑及撥弄頭髮,或四處張望。
應采兒被控一項藏有危險藥物罪,指她去年十一月六日於九龍城金巴倫道藏有一個膠袋內的零點四六克粉末,內有零點三五克可卡因。
庭上宣讀兩份同意案情,指沒有案底的廿一歲應采兒去年十一月六日凌晨約五時廿五分,在金巴倫道四十九號門外被捕。其後被帶返九龍城警署,在由警方起出並封妥的懷疑毒品上簽名作實。後證實粉末含有零點三五克可卡因。
同意案情指,控方未有呈交任何指紋作為證據指證應采兒,但辯方於十一月廿二日起至昨天開審前,曾不少於九次口頭及書面向警方及主控要求驗檢儲存毒品透明小藥袋,以證實袋上有任何指紋,但控方始終未有依從。庭上所見,小膠袋約一吋乘吋半大,類似醫生所用的可再封藥袋。
辯方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按照《刑事檢控程序條例》,要求裁判官馬保華讓辯方兩名專家檢視小藥袋是否留有指紋。裁判官批准但提醒要盡量減少接觸膠袋及戴上膠手套。
控方安排拘捕應采兒及檢取證物的吳姓警員即場開封證物,在案件主管監視下,於法庭房間交兩名辯方外籍專家檢查。
案件現排期六月二十二日開審,辯方稍後或會按專家意見要求詳細檢驗藥袋,雙方或需再就檢驗指模問題上庭,應采兒或需要在審前再到庭。
控方高級政府律師杜浩成稱會有四名警員作供,辯方透露證人將證明案發車輛機件及外貌未有改裝。應采兒獲續以五千元現金保釋。案件編號﹕九龍城刑事一四四四五──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