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刊濕身照脫罪 保護兒童團體表失望

頭條日報-港聞
更新時間:12:22 2015-06-15
發佈時間:00:00 2007-04-17
        《壹本便利》去年因刊登十四歲女歌手李蘊的濕身性感照,被控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一案,裁判官昨指涉案報道並未涉及色情成份,又指不能確定濕身照有否透視李蘊的胸部,故裁定《壹本便利》、總編輯袁彩玉及印刷商無罪釋放,兼獲發訟費。有關注團體指涉案媒體多次在有關問題上「踩界」,呼籲公眾停止購買有關刊物抵制。
      被控一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名的《壹本便利》有限公司、其雜誌總編輯袁彩玉(三十四歲)及百樂門印刷服務有限公司,被指於去年六月出版的第七百五十二期《壹本便利》,當中對李蘊的報道涉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獲悉脫罪的袁彩玉,與代表律師及同僚深情擁抱後離開法庭﹔而控方則表示會研究判詞後,才決定是否提出覆核案件。
      裁判官林嘉欣在判詞中指出,《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僅針對有關視覺描述有否展示下體及乳房等性器官﹔但涉案四張濕身照片中,僅有一張李蘊的左胸呈現陰影,而且控方未能證實陰影屬於隱形胸圍還是乳暈,故裁定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林官又稱已閱讀過整篇報道內容,認為報道僅講述李蘊進入娛樂圈過程及其演藝生活,可用美國女歌手Britney Spears的名曲《I am not a girl, not yet a woman》作概括,難以斷言文中有涉及性的內容。林官最後認為,大眾是否接受一位十四歲歌手拍攝這類照片,純屬個人品味及觸覺問題﹔有人或許會質疑以濕身營造效果是否屬必要,但林官認為這僅是新聞判斷及編輯取向問題。
      案件於上月進行審訊期間,《壹本便利》社長殷明偉指雜誌的封面和內頁,是記者和編輯「集思廣益」而成,為講述一個少女偶像在演藝圈的發展,但亦知道有問題的照片存在﹔而負責拍攝涉案照片的《壹本便利》時裝記者曾在庭上直認,拍攝當日她有噴濕過李蘊穿着的隱形胸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