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法例保障僱員 惡劣天氣停工安排待優化

上周四的一場世紀暴雨,令香港廣泛地區嚴重水浸,淪為澤國,公共交通幾陷癱瘓,受影響程度大大超過最近襲港的超級颱風「蘇拉」。為此政府首次宣布「極端情況」安排,呼籲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並重申極端情況下僱員工作安排等同八號風球級別。惟這個指引卻被抨為無牙老虎,令立法設「停工令」的討論再次復燃,甚至有人提出用《緊急法》應對突發天災。

今次爭論的焦點在於,政府只說「不應要求非必要人員上班」,但無宣布停工,由於「指引」並沒法律約束力,僱主若不遵從呼籲,僱員也無計可施。商界認為這是將皮球拋給僱主,由他們決定員工是否上班,徒增僱主與僱員間的矛盾。

的而且確,香港至今仍然沒有任何極端天氣下的「停工法令」,只有相對缺乏約束力的指引。現時不論是八號風球、黑雨警告或暑熱指引,均只作為僱傭雙方的參考,沒有任何處罰機制。因此勞工界期望政府再次考慮制定「特殊情況時期」的停工安排。

不過,政府表明不想「一刀切」立法強制僱員停工,認為以勞工處的相關指引,來處理颱風和暴雨期間或前後之上下班安排行之有效,加上無論天氣狀況如何,有些地方都是需要有人上班,例如醫護人員、安老院員工、保安、維修員等,應讓每個行業因應自身需要,定斷哪些是必要人員。

無疑在惡劣天氣下,部分工種確有其必要性,但這並不代表僱主可以忽視僱員的人身安全。就如今次百年一遇的暴雨下,仍有很多非必要的行業,如連鎖店、食肆等服務業如常營業,打工仔仍要冒生命危險趕返工。如遭遇意外引致傷亡,僱員權益如何可獲得保障?

在政府方面看來,即使勞工處的守則沒有法律強制性,僱員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但當中並沒清晰界定極端天氣下的因工受傷保障範圍,而且這只是事後補償,預防意外出現,是政府應有之義。尤其是近年極端天氣漸成新常態,颱風或暴雨,甚至是高溫天氣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市民面對極端天氣災害的機會亦會更大,及早防範更顯得重要。

立法訂明停工準則這議題,早在2018年颱風「山竹」襲港後,就有議員及勞工團體提出。勞工處其後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加入「極端情況」。所謂「極端情況」,是指在熱帶氣旋、暴雨及其他惡劣天氣警告下,或超級颱風後引致「極端情況」,例如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或大規模停電,政府會發出「極端情況」適用全港。

不過,細看這份指引,除了如前述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中還有不足之處。例如《守則》規定如惡劣天氣警告在上班前發出,僱主不應要求員工上班,除非有事先協定。但現時很多僱傭合約就訂明了惡劣天氣也要上班;又如《守則》雖說僱員於惡劣天氣下上班,可獲發津貼,但現實是不少工種補貼參差,又或完全沒有津貼,僱主也沒違法。

惡劣天氣下的停工安排,確實存在檢討及優化空間,政府應全盤考量,探討訂立法定津貼等標準,更要對必要人員有清晰的定義。

勞資雙方可就設停工令作深入討論,即使決定立法,也不代表要每8號風球或黑雨都硬性停工,可視乎風力和受災情況個別處理。合理的停工令,不但保障市民生命安全,也能減省耗費人力物力的應變措施,政府有必要及時檢討相關法例,修補不足,保障僱員權益。

蔡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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