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永雄 - 「合法依規」的思想仍未確立|巴士的點評

正在還柙的反對派初選案被告之一鄒家成與另外2名女律師,涉嫌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被警方拘捕。

鄒家成的面書專頁發文,指鄒家成早前因被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擬寫信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但「被懲教人員阻撓下」無法送出,於是改為透過律師寄出信件。結果他和2名協助他的女律師都被拘捕。

網上馬上有議論指「犯人投訴無門」。

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宜具體評論,但也可以普及一下法律常識。

一,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據《監獄條例》第18(1),禁止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或帶離監獄。條例禁止任何人將任何槍械、彈藥、武器、工具、令人醺醉的酒類、鴉片或其他藥物、煙草、金錢、衣物、糧食、信件、文件、書簿或任何其他物品帶進或攜離監獄,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年。

律師應該有此法律常識,知道不能代犯人把信件或文件攜離監獄。因為犯人寄出監獄的信件要經審查。

二,在囚人士有眾多申訴渠道。

囚犯申訴渠道包括:

1.署內途徑,可向任何當值職員以至懲教署長申訴。

2.署外申訴途徑,包括巡獄太平紳士;申訴專員公署;立法會議員;廉政公署;平等機會委員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有關的非政府組織; 及其他政府政策局或部門。

由於我是太平紳士,有多次巡視監獄經驗,對這些申訴渠道知之甚詳,也有親身經歷。

首先,太平紳士巡視是一個有效的申訴渠道。

其次,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也有渠道,我就留意到牢房內就有申訴專員公署接收投訴的信箱,犯人可以寫信投訴。 若真的有人寫信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但被懲教人員阻撓下無法送出,他們可以直接向太平紳士投訴,所以看不到有投訴無門的情況。

三,投訴要按程序做。

所有囚犯被收納進懲教院所時,均會獲安排參加啟導班,懲教人員亦會向在囚人士講述他們的申訴權利及途徑。

坐監不是度假,囚犯會失去人身自由,懲教署會檢查犯人收取的物品,認為適合才轉交。

懲教署亦會審視囚犯寄出的信件,以防囚犯和外界聯繫作違法行為。囚犯不能繞過懲教署做這樣那樣的事情。

這個社會上有不同的思維模式, 一種是「合法依規」,按合法合規的方法做事,很多事也可以做。而另一種則是事事挑戰,但若對法律無知,就很容易犯法。

一個社會要建立「合法依規」的思想,才容易持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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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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