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永雄 - 誰將法律戰拖長來打?|巴士的點評

黎智英案第一個法律技術爭議有了結果。

黎智英一方質疑檢控已失去時效,認為應該在被指控罪行發生6個月之內就開始進行檢控,並指實際檢控的時候已經超過這個時限。但法庭在12月22日裁定,由於被告的控罪是串謀控罪,是持續罪行,故它的時限應該是串謀的最終日期才開始計算。而這宗案件罪行的最終日期是2021年6月14日,所以時效應該是直至同年的12月24日終結。

實際上控方的檢控由當年的12月14日已經開始,所以並未喪失時效,故判定黎智英一方申請敗訴。這可以說是控方在黎智英案中先小勝一仗。

黎智英在2020年8月10日被拘捕,到本月18日正式開審。曾經有部分西方人士質疑控方拖延審訊,包括末代港督彭定康,他在今年9月曾表示,英國政府應該採取行動營救黎智英,認為黎智英案一再推遲審訊是一種恥辱。

這些講法乍聽似乎有理據,實際上經不起推敲。本案開審第一個爭議,也就是時效問題,本來就是辯方不易爭辯的技術問題,但其實在過去兩年來,黎智英一方已就各式各樣的技術問題,採取眾多法律行動,以此挑戰控方,客觀上推遲了審訊。

第一,質疑警方能否取用證物。在2020年8月10日,警方拘捕黎智英之後,警方按搜查令檢取了黎智英的多項物品,包括其兩部手提電話。黎智英隨即展開法律行動,要求歸還被檢取的物品,包括他的電話,理據是當中含有法律專業特權材料,以及新聞材料,警方不能查閱。

有關的法律行動馬上展開,到了2021年2月,高院就黎智英的申請頒下命令,將兩部黎智英被拘捕時檢取的電話封存。換言之,警方不能取用裏面的證據進一步調查案件。

後來相關官司一直打下去,法庭同意警方國安處,根據《香港國安法》的權利取得的搜查令,當中可以涵蓋新聞材料。在2022年7月,黎智英再打官司,向上訴庭提出司法覆核該搜查令的合法性。到同年10月,上訴庭駁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下令批准國安處執行手令,解封相關的新聞材料及兩部手機共8000多項資料。

試想下由警方拘捕黎智英,搜獲其手機,到上訴庭駁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解封相關材料,已經過去了2年2個月,警方至此才可以調查有關資料,進一步蒐集提起訴訟的證據。

第二,要求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在今年5月,當時本來已經排期案件將於9月審理,黎智英一方又向高院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理據是不能得到公平審判,因為法官已有既定立場,以及行政干預司法等等。後來高院在同月否決黎智英一方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

除了上述兩單官司之外,黎智英還對不批准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的決定和凍結他財產的決定不斷打官司。

可以想像,警方在2年之後才解封從黎智英搜獲的手機,開始調查當中8000多項資料,再從中尋找相關的證據,找齊證人證物。而律政司又要面對黎智英一方各種各樣的官司。

可以這樣總結:第一,黎智英一方是從所有可能的角度,質疑警方或者控方的各種行動,能夠打官司就打官司,希望阻止調查或者終止聆訊。這樣做的客觀效果就是令正式聆訊推遲。

第二,推遲聆訊究竟哪一方會獲得好處?值得深究。但至少可以給彭定康之流一個口實,覺得是香港特區政府拖延審訊。

醜婦終須見家翁,最後還是要由法庭來審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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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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