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遺產規劃|如果香港無立遺囑,財產畀邊個?

隨着中港兩地交流日益頻繁,不少居民在內地和香港都有投資、營商、置業、退休。生前財產轉讓都如此多的法律文件和程序,難道身故後會變簡單快捷麼?不會的。兩地遺產法律條款各異,做好遺產規劃可以讓自己安心、家人放心。前篇有提到國內無遺囑承辦事宜。今篇就說說身故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香港資產的處理。

根據香港法律,遺產須按照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的規定分配。根據無遺囑者過世時遺下什麼親屬,而有不同的分配方式。以下用圖表方式描述其中六種可能性。

1. 只遺下配偶: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2. 遺下後裔,沒有配偶:後裔平均分配繼承遺產

3. 只遺下父母及兄弟姊妹,沒有配偶及後裔:父母平均分配繼承遺產

4. 遺下配偶及後裔:配偶先獲分配,後裔平均分配剩餘遺產的50%(如有)

5. 只遺下配偶及父母,沒有後裔 :配偶先獲分配,父母平均分配剩餘遺產的50%(如有)

6. 只遺下配偶及兄弟姊妹,沒有後裔:配偶先獲分配,兄弟姊妹平均分配剩餘遺產的50%(如有)

筆者認為,即使這些分配方法符合意願,也最好訂立遺囑。因為有遺囑者的遺產申辦程序比無遺囑者更簡單方便。例如申辦遺產的人士必須出示各種和死者的關係證明文件,甚至確認身份的誓章,來證明與死者的法定繼承關係,具備申請的資格;相反,只要遺囑列明遺囑執行人的姓名和證件號碼,日後出示證件就可以證明自己是符合資格人選。

而根據 《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 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另外,任何人在死者身故前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養活的,如未能獲得“合理經濟給養”,也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獲得遺產的一部分。這就引起很多的可爭議風波。有經驗的律師會協助訂立者,在遺囑添加聲明:“本人聲明沒有任何人士(包括任何親屬及朋友)需本人供養  … ….”  。 

最後也要留意,很多人投保保險的時候,並沒有明確指明“受益人”。那麼這筆賠償金也會變成遺產,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相反,如果指定受益人,並明確這些受益人的證件號碼,那麼保險賠償金就會很短時間給予受益人。另外,受益人除了是自然人外,還可以為信託、商業機構、教會、慈善機構等。

參考文獻:《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父母與子女條例》、社區法網、長者社區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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