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規劃】「平安三寶」第一寶:遺囑(上)- 條例規定及見證人要求
「傳位十四子,被改為傳位于四子」,康熙皇帝傳位雍正故事被搬上螢幕,也不知道孰真孰假,但爭產風波從古至今不絕於耳。趁自己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有效運用法律制度,讓遺產妥善地分配與利用,避免後代子孫為遺產等問題發生爭執。處理遺產傳承問題,是財務策劃重要的一環。
香港人口日趨老化,根據香港政府統計處公布的《香港人口推算2020–2069》,去到2039年每三個香港人就有一個超過65歲。根據香港衛生處統計,香港70歲以上長者,每10位就有一位患上認知障礙症; 85歲以上長者,每三位就有一位。胡適說:「生時作死時的準備,是真曠逹。」為求自己和自己照顧的人心安,應該做妥三種法律文件,俗稱「平安三寶」,即包括遺囑、持久授權書、預設醫療指示。今篇先說平安第一寶:遺囑。
(文章稍長,會分成上下集於今、明兩日發佈,筆者也花盡心思,希望能讓讀者全面了解遺囑需注意的地方。)
遺囑,俗稱“平安紙”(取其可保障立遺囑者內心與財產平安之意),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任何人士只要年滿18歲、精神健全、神智清醒,都可以自行訂立遺囑。立遺囑者可委託一位指定的遺產承辦人按照他的意願,在他去世後去處理遺產的分配。遺囑是在立遺囑者去世後才生效,所以立遺囑者可以隨自己的意願修改遺囑內容,或訂立新的遺囑。除非有關遺囑顯示出相反的意願,否則每份遺囑就其所涵蓋的遺產而言,須解釋為在猶如該遺囑是在緊接立遺囑人去世前簽立的情況下表達其意思和生效。
立遺囑人可以: 決定如何將其遺產分配給親人,而非根據無遺囑繼承法去分配;也可以將某些資產留予一些與其沒有親屬關係的人,例如朋友和慈善機構;可以委任一名或數名遺囑執行人(但不可多於四人)去管理及分發有關資產,從而把遺產處理程序簡化。
除《遺囑條例》第6(特別遺囑)及23D(國際遺囑)條另有規定外,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a)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b)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c) 立遺囑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
(d) 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i) 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ii) 承認其所作的簽署,但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
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以上所述規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
遺囑見證:對見證人及其配偶的饋贈無效。任何人如見證遺囑的簽立,而該遺囑對該人或其配偶作出任何財產的處置或作出對任何財產有影響的處置(押記或償債的指示除外),則該項處置中凡有關該名見證遺囑簽立的人、其配偶或根據該人或其配偶的權利而提出要求者的部分,均屬無效。為了避嫌,遺產受益人及其配偶也不得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否則或會令人質疑立遺囑人簽立此遺囑是否出於自願。
立遺囑者必須理解遺囑內容。如遺囑以遺囑者不認識的文字書寫,應有翻譯員在場解釋,翻譯員亦須在遺囑上簽字作實。遺囑內可列明遺囑執行人權力。如遺囑執行人有權收取費用,須在遺囑內列明。
訂立遺囑還有很多重要事項要注意,明天的文章將會進一步談及立遺囑前要考慮的事項及什麼情況下遺囑會被撤銷,讓讀者們有全面的了解。請大家明天繼續收看《「平安三寶」第一寶:遺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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