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鮮為人知!中港保單「受益人」的秘密

投保一份保險 ,尤其人壽保險 ,就是為了給家人最後一份禮物。既然是送禮,當然應該選取「收禮人」,以最輕易獲取的方式送贈。因此,指明受益人並清楚列明受益人的身份證明號碼至關重要。否則,保險公司當然不知道將賠償金給誰,賠償變成法定財產,需要漫長的「法律級別」索償程序,並需根據當地的遺產承辦、認證程序。

試想像,如果一個香港居民在國內/外國遇到這種情形,或一個內地居民在香港/外國遇到這種情形,後果可能是承受災難式的時間影響。有需要可以參考筆者關於遺產承辦及無遺囑分配之文章。尤其現在世界是平的,有些人士移民到外國後身分證號碼、甚至乎名字也隨着改變,原先的身份不再存在。相關親友知悉情況改變後,也須及時通知投保人,透過保險公司免費修改,免增煩惱。

有些投保人心目中想秘密給遺屬一份禮物,但是東買賣、西買賣,結果後人不知道他在哪些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無從索取應得的利益(房子也是如此)。因此,最低限度也應該介紹受益人給保險顧問認識。其實,保險是最快的遺產繼承方式,也是一筆「快應錢」 。無論何種身份級別的人士,這筆大額的保險賠償現金,總會解決很多的、遺下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香港投保的保單,在投保的時候,一般要符合「可保利益」條款。常見的指定受益人為被保人的遺屬、父母、配偶、子女、繼子女、祖父母、或被保人的未婚夫/未婚妻(需提供身分證號碼)、同居伴侶及同性伴侶。而保單生效後,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修改其他人物、信託、公司、團體為受益人,而無需直系親屬關係。筆者也曾經幫很多有心的客戶,將慈善團體、教會、學校等等變成受益人,遺愛人間。如指定多於一位受益人,請註明分配百分比,如果沒有,賠償會平均分配予各受益人。

如果擔心特殊情況的發生,還可以設定第二順位受益人。當投保人不幸離世而第一受益人仍然在世,便可以獲得全數賠償;如果第一受益人當時亦已離世,就由第二受益人獲得全數賠償。

筆者再向大家透露,一個鮮少人知、很少人用、非常苛刻,但是高保障某類型受益人權益的條款—「不可撤換受益人」 。保單用了這個條款後,未來關於保單的任何修改,都需要這位「不可撤換受益人」和保單持有人一齊簽名同意才可以進行。至於有什麼用途,留待讀者想像。

另外,我們又可以看看中國《保險法》關於受益人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相對而言,國內《保險法》沒有就誰能做受益人進行明確規定,但並不意味誰都可以做受益人。為了防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通常會對受益人的範圍做出限制。

針對受益人的範圍,國內保險公司大致會分兩種情況處理。

第一種情況:投保人通常只能指定父母,子女和配偶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想指定與自身有血緣關係的其他親戚,如姑姑,姪女等人為受益人,需要證明這些人與自己有經濟上的贍養或撫養關係。再向保險公司單獨審批。

第二種情況當投保人沒有直系親屬時,例如如果投保人想指定妹妹為受益人,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投保人提交無直系親屬的情況說明保險公司認可的,投保人便可以指定妹妹為受益人。

因此,中港關於受益人大不同之處,除了香港設定受益人的範圍更彈性外,尤其注意內地指定/修改 受益人的時候,也需要受保人/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相反,香港只需要持有人/ 投保人修改即可(除非如前敘述,設定了不可撤換受益人)。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為保單增添彈性。

資料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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