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共同犯罪原則
去年區域法院在「赴湯杜火」案的判詞中,引述上訴庭梁天琦案,指「有共同目的干犯暴動罪」就必須證明被告的確在場,而非普通法一般理解不在場亦可有共同目的犯罪。由於控方沒直接證據證明湯氏夫婦當日曾身處德輔道西的暴動現場,法庭無法毫無疑點地推斷三名被告曾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裁定暴動罪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不成立。其後,律政司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八十一D條,提出釐清「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的法律問題,邀上訴庭決定即使被告不在場但也有機會入非法集結及暴動罪。
庭上,辯方質疑現今科技發達,使用社交網站留言、讚好等行為,會容易被指控鼓勵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或跟言論自由的法理背道而馳。但上訴庭於上月尾裁定,表達自由並非絕對,若有證據證明相關人士的行為屬共同犯罪,他們就不再是無辜市民。
上訴庭再指,共同犯罪的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控罪,並指被告的角色是不需要實際存在場的。這是因為《公安條例》第十八和十九條的大前提是維護公共秩序和利益,如果共同犯罪原則是不適用的話,那非法集會和暴動的法律框架便會有很大漏洞,而這不可能是立法意圖。再者,梁天琦一案中並沒有討論和涉共同犯罪的原則。所以該案件判決不會取代或影響普通法中共同犯罪的詮釋。
由於案中有重大法律爭議,據悉「赴湯杜火」夫婦已入稟向上訴庭申請到終審院訴的證明書,拭目以待。
林國輝
庭上,辯方質疑現今科技發達,使用社交網站留言、讚好等行為,會容易被指控鼓勵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或跟言論自由的法理背道而馳。但上訴庭於上月尾裁定,表達自由並非絕對,若有證據證明相關人士的行為屬共同犯罪,他們就不再是無辜市民。
上訴庭再指,共同犯罪的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控罪,並指被告的角色是不需要實際存在場的。這是因為《公安條例》第十八和十九條的大前提是維護公共秩序和利益,如果共同犯罪原則是不適用的話,那非法集會和暴動的法律框架便會有很大漏洞,而這不可能是立法意圖。再者,梁天琦一案中並沒有討論和涉共同犯罪的原則。所以該案件判決不會取代或影響普通法中共同犯罪的詮釋。
由於案中有重大法律爭議,據悉「赴湯杜火」夫婦已入稟向上訴庭申請到終審院訴的證明書,拭目以待。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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