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煽惑」和「公開」定義
政府公佈完善選舉制度的草案,並修改《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禁止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的行為。政府指,若有人在選舉期間公開煽惑選民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這或影響選民自由選擇是否行使投票權的權利。
究竟「煽惑」和「公開」定義是甚麼?就「煽惑」而言,佔中九子一案中,戴耀廷、陳健民和陳淑莊等人被控「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就煽惑控罪,法庭指控方須證明以下控罪元素:(i)煽惑者以說話或行為與被煽惑者溝通,以煽惑被煽惑者作出或引致作出一個或一些行為,該些行為會涉被煽惑者干犯罪行;(ii)煽惑者意圖或相信若被煽惑者作出被煽惑的行為,將有犯罪之意圖。即使被煽惑者最終沒犯罪,煽惑者仍屬干犯煽惑罪。即使被煽惑者沒犯罪意圖或犯罪準備,煽惑者仍可因其煽惑的行為而被定罪。
「公開」定義較模糊。如,就限聚令邏輯而言,「公眾地方」是公眾可以不時進入的地方。即使是私人物業,如公眾可以不時進入,如食肆、酒吧及戲院等,就符合定義。但如果被告人從家中私人天台對外叫喊,或網上發佈任何人都看到的訊息,該行為很可能被定奪為「公開」行為。再比方說,如教師在課室內「煽動」學生,這環境不是完全公開。但如果學生將該訊息傳給公眾,而老師亦有理由相信學生或會將訊息傳開,老師便可能觸犯這項新條例。說到底,每個案例都視乎情況,大家只要安分守己,盡公民責任投票,新條例不會影響到大家的。
林國輝
究竟「煽惑」和「公開」定義是甚麼?就「煽惑」而言,佔中九子一案中,戴耀廷、陳健民和陳淑莊等人被控「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就煽惑控罪,法庭指控方須證明以下控罪元素:(i)煽惑者以說話或行為與被煽惑者溝通,以煽惑被煽惑者作出或引致作出一個或一些行為,該些行為會涉被煽惑者干犯罪行;(ii)煽惑者意圖或相信若被煽惑者作出被煽惑的行為,將有犯罪之意圖。即使被煽惑者最終沒犯罪,煽惑者仍屬干犯煽惑罪。即使被煽惑者沒犯罪意圖或犯罪準備,煽惑者仍可因其煽惑的行為而被定罪。
「公開」定義較模糊。如,就限聚令邏輯而言,「公眾地方」是公眾可以不時進入的地方。即使是私人物業,如公眾可以不時進入,如食肆、酒吧及戲院等,就符合定義。但如果被告人從家中私人天台對外叫喊,或網上發佈任何人都看到的訊息,該行為很可能被定奪為「公開」行為。再比方說,如教師在課室內「煽動」學生,這環境不是完全公開。但如果學生將該訊息傳給公眾,而老師亦有理由相信學生或會將訊息傳開,老師便可能觸犯這項新條例。說到底,每個案例都視乎情況,大家只要安分守己,盡公民責任投票,新條例不會影響到大家的。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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