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楊明不小心駕駛案
去年八月藝人楊明在馬己仙峽道失事撞壆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被控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不足,以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化驗三項罪名。有關其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名,裁判官鄧少雄接納辯方解釋,認為被告案發時未能理解當刻資訊,所以罪名不成立。其餘兩罪名,楊明原本認罪,但裁判官以其兩次案底和案情嚴重為由,拒絕其保釋申請並考慮還柙索取背景報告候判。
資深大律師清洪反駁指,楊明兩次醉駕和醉酒鬧事案底是十多年前的事。他現在背景優良,而案件沒足夠證據顯示被告受酒精影響。惟裁判官指楊明剷上行人路及直衝下山二十米,沒人傷亡是僥倖。休庭後,清洪突申請推翻楊明原本認罪答辯,其理由為「on the ground of giving erroneous legal advice」,即楊明的律師團隊給予他錯誤的法律意見,令其誤以為認罪後不會被判監或還柙。裁判官接納申請,將案件押後重審。案件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而律師團隊亦不再代表被告。楊明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毋須還柙。
好幾宗香港案例中,如The Queen v Li Tung Hing和HKSAR v Li Wa San,法庭判決書都提及,如被告承認事實並不構成其被指控的罪行、指控不明確、認罪不是自願的、抗辯是由欺詐引起的、或認罪是基於不完整法律意見等,該認罪可視為沒法律效力。當然,不小心駕駛案件需還柙是罕見和較苛刻,但這罪名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千元、入獄六個月及停牌,法庭有行使酌情權的權利。
話說回來,被告下次上庭應不承認控罪,但答辯理據是甚麼呢?如定罪,是否會繼續還柙或更重刑罰?拭目以待。
林國輝
資深大律師清洪反駁指,楊明兩次醉駕和醉酒鬧事案底是十多年前的事。他現在背景優良,而案件沒足夠證據顯示被告受酒精影響。惟裁判官指楊明剷上行人路及直衝下山二十米,沒人傷亡是僥倖。休庭後,清洪突申請推翻楊明原本認罪答辯,其理由為「on the ground of giving erroneous legal advice」,即楊明的律師團隊給予他錯誤的法律意見,令其誤以為認罪後不會被判監或還柙。裁判官接納申請,將案件押後重審。案件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而律師團隊亦不再代表被告。楊明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毋須還柙。
好幾宗香港案例中,如The Queen v Li Tung Hing和HKSAR v Li Wa San,法庭判決書都提及,如被告承認事實並不構成其被指控的罪行、指控不明確、認罪不是自願的、抗辯是由欺詐引起的、或認罪是基於不完整法律意見等,該認罪可視為沒法律效力。當然,不小心駕駛案件需還柙是罕見和較苛刻,但這罪名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千元、入獄六個月及停牌,法庭有行使酌情權的權利。
話說回來,被告下次上庭應不承認控罪,但答辯理據是甚麼呢?如定罪,是否會繼續還柙或更重刑罰?拭目以待。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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