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囚權

  曾任梁頌恆和游蕙禎立法會議員助理,三十歲的鍾雪瑩,在去年十月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她在案件押後再訊時一直還柙,並稱今年四月曾向懲教署職員要求可如男性在囚及還柙人士一樣在轉季時改穿短褲,但被職員拒絕。而監獄規則第二十九條列明,「除非在特殊情況下獲署長授權,或依據特別規則,否則囚犯不得管有任何不符合署長所定準則的衣物、毛氈或必需品」。
  鍾雪瑩認為這做法屬差別對待,雖然她再三向署方查詢和投訴,但懲教署仍然堅持女囚犯於夏季不可穿短褲。所以,鍾雪瑩於上星期因此事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而建議答辯人則為懲教署署長。
  鍾雪瑩要求法庭聲明懲教署的有關政策及拒絕她的要求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性別歧視條例》及《監獄規則》第二十六條,即每名囚犯均須獲提供足以保暖及合乎健康所所需的衣物。她強調,該申請只是希望女囚犯獲准於夏季穿着與男囚犯相同的及膝短褲。她亦指出,有部份男囚犯更獲准除去上衣,所以囚衣跟本與監獄紀律無關,也不會為社會帶來益處。
  鍾雪瑩要求法庭頒令撤銷政府的有關決定,強制署長更改政策。
  相信讀者都記得長毛早前在獄中被剪短髮的司法覆核。當時終審法院一致裁定長毛勝訴並指出,即使懲教署要保持集體紀律,管方始終無法解釋為何拒絕男囚犯的個人選擇不適用在女囚犯身上。
  高院法官高浩文上周批准鍾雪瑩的書面申請,懲教署需要就申訴答辯。我們有待案情進一步的發展。
執業大律師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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