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妨礙司法公正

  數年前一名父親被控強姦年僅十一歲的親生女兒X而被羈柙, 雖然X在法庭作供時轉稱她編造性侵一事,因此其父親就強姦罪等脫罪,但他與女兒四十二歲的母親、六十五和六十七歲的祖父母及三十九歲的叔父均就X更改證供一事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另外,X的父母親就於性侵案開審前數天突然帶X離港前往深圳而被控第二控罪,即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上周陪審團裁定,就第一控罪,除了祖父外,其餘四位被告罪成;而X的父母的第二控罪同樣罪成。
  妨礙司法公正是指阻撓、阻止、損害或阻礙法院或審裁處,在任何實際、即將、預期或可能進行的法庭程序中維持司法公正的能力。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二一章《刑事程序條例》第一○一I條,法庭可視乎罪行的嚴重程度運用酌情權判決任何監禁年期及罰款金額。
  法官李運騰周一頒下判刑時指,眾被告是事主親人,不但不保護年輕的受害人, 反而孤立和聯手對付X, 這些行為令公眾嘩然。 再者,被告們企圖操控審訊的行為目無法紀,不能輕判。
  法官表示,X的父親為了達到脫罪的目的,不惜牽連家人,這行為既自私亦無悔意,所以兩項控罪的合共量刑起點為八年六個月。但由於被告在性侵案已還押一年多,因此最終決定將兩罪同期執行,判囚六年六個月。X的母親雖有保護女兒的初心,知道女兒被侵犯後有立即報警, 但就她受丈夫唆擺,將X 帶離港一事,有不可或缺的角色。法官因而裁定母親入獄三年九個月。就祖母和叔叔而言,法官指出兩人對X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判兩人各監禁四年九個月。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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