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問責力度不足 兩電管制協議待修訂

港島區上周三凌晨停電近一小時,廣泛地區受影響。港燈解釋因供電系統在凌晨進行綫路保養維修時有設備發生故障,但按港府與兩電的《管制計畫協議》,在65分鐘內恢復電力仍可獲補貼0.015%,意味港燈不但可能不會受罰,更有機會獲得獎勵。相反,受影響市民卻因欠缺補償機制,難以獲得賠償,相關機制實在值得商榷。

兩電一直對外宣稱供電可靠度高達99.999%,但過去兩年接二連三發生嚴重供電故障,不僅影響市民生活,亦影響本港的國際形象。在現代化大城市,就算停電片刻,影響已很大,這次事故倘發生在日間繁忙時段,道路交通癱瘓,影響金融市場運作,社會成本將更大。

但即使今次事故在凌晨發生,也令市民十分狼狽。電力中斷48分鐘期間,市民沒有電燈、冷氣,手機網絡及寬頻連綫中斷,多人被困升降機。部分較嚴重地區,屋苑樓宇、街燈及交通燈均熄滅,整區漆黑一片。港島區部分醫院設備也需要重置系統。

根據港府與兩電的利潤管制協議,在65分鐘內恢復供電,未逾80分鐘的規限,仍可獲額外0.015%准許利潤。而且協議內的賞罰機制以年度結算,並不如港鐵機制,按單一事故計算罰則。

無論是「供電可靠性」或「恢復供電」表現,均是以電力公司於該年度所達到的平均指數為量度標準。而後者的獎懲,是以「平均電網供電復電時間」(平均GSRT)計算,即該年度內,每次電網供電故障停運後,所需的恢復時間總和,除以該年度內停運總次數。

然而根據協議,當中指的「電網供電故障停運」,其定義單純是「電網故障停運以致向一名客戶供電中斷」,並未考慮停電的原因和責任,換言之,即使屬人為故障,港燈仍可從中獲利。相關機制問責力度明顯不足,恐難防範停電事故重演。

比較港鐵的機制,列明當事故令鐵路服務延誤31分鐘或以上,並屬於「港鐵公司控制範圍內的因素引起的事故」,即是天氣等因素以外的人為、機件或信號系統故障等,港鐵均須按機制繳交罰款,明顯較兩電的機制明確清晰。

當局表示今年會與兩電就《協議》作中期檢討;又稱會審視今次事故會否觸及相關獎罰機制。但可以預期,中期檢討可作修訂有限,最終取得多少進展,只能走着瞧。

除了獎罰機制,如何補償市民亦是大眾焦點。目前兩電並未設立補償機制,市民只可循民事訴訟索償。港燈作為公共事業機構,應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向受影響市民、商戶提供合理的電費減免。

以英國電廠停電的賠償機制為例,若5000戶家庭以上的大規模停電,每戶可獲賠償75英鎊,其後每12小時加35英鎊,上限300英鎊。港府可參考其他地方的賠償機制,修訂協議條文。

另一個關注點,是後備電力系統。有市民質疑,在保養維修時出問題,為何後備電力系統沒有即時發揮作用?更有專家質疑,事件發生在凌晨,尚且需時一小時恢復電力,倘在用電高峰期發生,港燈能否應付?認為應加強後備設施以防停電。

事實上,目前兩電已合資鋪設海底電纜,建立聯網,以備一方出現故障時,可由另一方提供緊急的後備電力支援,從而減低對用戶的影響。近年內地電網發展愈趨成熟,如上海已做到供電可靠度99.999%,珠海也做到「四條九」。本港已有聲音主張向內地買電,加強後備電力支援,港府應納入考慮。

無論如何,電力供應的穩定,對香港這個國際城市非常重要,港燈須徹查事件原因,盡快提交調查報告;檢視現有設施的安全性、巡查機制、維修保養程序及應急方案,杜絕同類故障重演。同時要負起社會責任,研擬停電賠償機制,彌補市民損失。

政府亦有必要全面檢視全港電網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制定防範事故的有效機制,並對兩電設立有約束力的懲罰和問責機制,確保供電系統穩定運作。


蔡晋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