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趣談|醫生刊登證件相也是罪?
本港對註冊西醫、中醫、脊醫等的媒體訪問內容及個人資料披露,一直有嚴格限制,即使偶有醫生觸犯,整體條例仍算是行之有效。
但最近有醫生send來一個新的限制,令我一頭霧水。發出限制的機構名稱不提了,標題寫明是「新附錄」之下的「容許在不同媒介傳播的資訊」(Information Allowed to be Disseminated by Type of Media),意思即有些東西,不可以出現在某些媒介上。(見下表)
當然,監管機構也好,私家醫院也好,對醫療人員有什麼規限,都是業內的事。但我關心的,是當中第17項,「醫生的證件類照片」(Passport-type photo of the doctor),以及最右邊的一行,報章、雜誌……而限制是No!即發出這附錄的機構,不容許醫生在報章雜誌的訪問中,刊登類似護照的證件相。
這實在十分奇怪。回想幾十年前,本港醫務委員會禁止註冊西醫在媒體上刊登全名及照片。後來,放寛至可全名或照片擇其一,即若在報章訪問中若要刊登照片,被訪者就只能寫「X醫生」。
不過,以上限制都老早就放寛了,亦一直沒見過限制證件相。今時今日,突然出現不准刊登證件相的新規定,實在令人驚訝。Send這給我的醫生,也表示摸不著頭腦。我還擔心是自己理解錯誤,於是問了另一位醫生,他的理解和我一樣,而且他也不明所以。證件相不可刊登,那什麼照片才可以呢?是否側身就可、正面就不可?卻沒有進一步說明。不過,說穿了是小事一件,只作為業內趣談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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