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續期︱若涉公眾利益將不續契 發展局:行使標準門檻高 設兩層上訴機制
發佈時間:14:13 2024-01-29
2047年6月30日,本港將約有30萬個地段的地契到期,為精簡地契續期的機制,政府上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擬透過訂立法例以定期刊憲形式分批為地契續期,以「負面清單」形式列出不獲續期的地契,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今日(29日)開會討論。政府指,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會行使酌情權不續契,發展局強調「公眾利益」的門檻高,如業主違契情況嚴重,加上屢勸不改等情況才符合;同時設兩層上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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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機制下,政府租契的續期需要透過政府與所有業權人以合約形式簽立新地契來辦理;政府指這個機制不能有效處理由2025年起到期的大量地契,當局建議立法改變地契續期的方式,透過法例在憲報刊登續期公告為地契續期,而非逐一簽立新地契。政府擬採用「負面清單」的方式,即續期公告不會逐一列出獲續期的地契,只有不獲續期的地契才會在「不予續期列表」中逐一列出。一般用途地契將自動獲政府續期50年而毋須額外補地價,但業主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應課差餉租值3%地租;「續期公告」由地契到期前3年,延至到期前6年。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吳傑莊關注當局是基於哪些「公眾利益」的考慮、「公眾利益」的定義,而不為租契續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何珮玲舉例指,新界農地若地契規定只能建築輕巧、面積小的構築物,但如果相關人士建造可供人居住的構築物,甚至將其租出賺取租金,若業主多番不理會政府的執管,就是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她強調行使「公眾利益」標準的門檻高、要求多,業主違契情況嚴重,加上屢勸不改,就是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當局便會行使酌情權不續契。
林琳︰關注不獲續期上訴機制的初步方案
民建聯林琳關注不獲續期上訴機制的初步方案。何珮玲指出,不續期的決定由地政總署署長作出,初步計劃是當憲報刊登不獲續期的地契後,一年內容許業權人向地政總署提出上訴,而上訴機制設有兩層,第一層由首長級官員處理上訴,期望在半年內處理完畢,若業權人不服第一層的上訴結果,可上訴至第二層,由地政總署副署長處理上訴。屆時會在地政總署網站發佈指引。
記者:何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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