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大律師公會主席:可考慮以公眾利益作答辯理由 惟門檻不可低 須一視同仁
更新時間:14:54 2024-02-02
發佈時間:14:54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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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至本月28日。有關「竊取國家機密」是否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近日備受關注,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今日(2日)表示,公會正在研究諮詢文件,適當時間會提供詳盡意見,他個人初步認為可以考慮用公眾利益成為答辯理由,指其他司法管轄區亦有類似做法,一些國家在國家安全、訊息安全罪行中,有引入公眾利益成為答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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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有些案件國安傷害小、公眾利益高
杜淦堃表示,若香港採取此做法,要在條例把要求講得很清楚,「門檻不可以低,因為你都要避免濫用,舉證責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做,一定要相當之清楚。」至於是否只限新聞工作者才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他說公會正在研究,但現階段若任何人都有機會干犯「竊取國家機密」罪行,一視同仁是比較合適的做法。
對於行會成員湯家驊日前指,無公眾利益是傷害國家安全,國家安全與公眾利益不會矛盾或重疊,杜淦堃認為所有事情都是一個平衡,「危害國安的傷害,要諗吓真係有幾大?可能有些案件,傷害未必好大,但相對來講披露(國家秘密)的公眾利益好高,這些情況下係咪可以引入為答辯理由呢?我覺得可以有商榷空間。」
▼▼▼23條立法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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