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新年︱微信發紅包或轉帳要注意 若有糾紛結果大不同
發佈時間:18:45 2024-02-09
內地民眾使用電子支付已成日常,逢年過節多透過微信發紅包,但也衍生不少糾紛。法院判例顯示,若事後出現借貸爭議,一般情況下,微信紅包因意味自願贈與而無需返還,微信轉帳則否。
內地「澎湃新聞」網近日披露了一件微信轉帳的爭議案例。其中甲方以經濟困難為由多次向乙方借款,乙方因此於2020至2021年間透過銀行轉帳、微信紅包等方式累計向甲方轉款人民幣15669元;但之後乙方經多次催要都無果,甲方則辯稱涉案款項不是借款,是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方以微信紅包、微信轉帳兩種方式向甲方提供資金,微信紅包自身即包含「贈與」之義,結合案例具體情形,乙方出於對甲方生活的資助向其發送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屬於乙方的贈與行為,無需甲方償還。
至於乙方透過微信轉帳向甲方支付的12900元,法院判決認為,甲方雖辯稱是贈與,但並無證據證明乙方就此曾作出贈與之意,同時考慮甲方曾向乙方借款還貸等情況,乙方向甲方透過微信轉帳支付的款項,應認定是向甲方提供的借款,甲方應予償還。
據報導,法官庭後提示,微信轉帳和微信紅包雖都是透過微信軟體操作付款,但應從微信軟體的不同功能及屬性上對兩種付款性質加以區分認定。
法官認為,微信作為社交工具除具備日常溝通交流功能外還具備社交功能,微信紅包則為微信社交功能的典型體現。微信紅包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且名為「紅包」,在通常情況下,中國民間習俗給付「紅包」,意味自願贈與,無需返還。
至於微信轉帳則與紅包不同,不具備「贈與」之義,僅是微信設置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以微信轉帳主張成立民間借貸關係,若主張款項性質為贈與,需要提交相應證據,否則將承擔無法提供確鑿證據的不利後果。
---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