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控辯雙方爭議「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時限 三名法官今裁定沒有逾時檢控
發佈時間:10:16 2023-12-22
壹傳媒創辦人《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本周一起開審,辯方質疑控方就「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罪超出檢控時限,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考慮後裁定控方沒有逾時提出檢控,故批准控方繼續控告黎智英及《蘋果》三間公司「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現押後至明年1月2日再續,屆時將會聽取黎智英與《蘋果》三間公司的答辯,控方亦會準備好朗讀開案陳詞。
黎智英聞判表現平靜
黎智英今身穿深藍色西裝外套、葱綠色圓領毛色和白色襯衫出庭應訊,他出庭後向公眾席方向稍稍舉起左手打招呼,其後便坐下,並由3名懲教人員看管。開庭前,有懲教人員向黎智英遞上輔助旁聽的耳機,黎智英合上雙手向懲教人員示意感謝,懲教人員又提議黎智英在開庭前先試試耳機是否運作正常。3名法官開庭後裁定控方沒有超出檢控時限,黎智英聞判後表現平靜。
三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辯方質疑法庭有否審理指控黎智英及《蘋果》三間公司「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的司法管轄權,該罪的檢控時限為6個月,檢控必須在時限內「開始進行」,若控方未能在檢控時限內開始進行檢控,便屬逾時檢控,法庭便沒有司法管轄權就該罪審理各被告。
法庭12月14日接控方加控黎智英通知信
控方在2021年12月13日去信西九龍裁判法院書記長,表示有意加控「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並且提及控方有意於下一次提訊日,即2021年12月28日,要求把所有控罪交付審判。西九龍裁判法院於翌日(2021年12月14日)收到該信件及律政司司長同意檢控書等,文件副本亦於同日送達所有被告的法律代表。
黎智英在2021年12月28日的提訊日被帶到法庭,並在裁判官席前應訊,三間公司的代表則缺席,也沒有法律代表,黎一方當日沒有反對控方提出的修訂及新增控罪申請,因此裁判官批准修訂及新增控罪。
三間公司代表及其法律代表於2022年2月10日在裁判官席前應訊,裁判官同樣批准控方修訂及新增控罪,各被告的法律代表均沒有反對。所有被告於2022年5月17日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所有控罪進行審訊。
法庭認為相關控罪的檢控從法庭接信時開始
三名法官認為控方向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出相關告發,表示有意向各被告加控「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時,檢控已經「開始進行」,裁定本案就「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是法庭在2021年12月14日收到該信件時開始。
三名法官裁定本案的「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屬於串謀控罪及持續罪行,檢控時限須從串謀行為的最尾一日(即2021年6月24日)開始計算,檢控時限便於2021年12月24日屆滿。而三名法官已裁定控方是在2021年12月14日「開始檢控」,故有關檢控並未逾期,法庭具有司法管轄權就此罪審理各被告。
控方於檢控限期前10天提控 法庭有權審理本案
判詞提到,控方指涉案「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發生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 日期間,而三名法官現時裁定控方是在2021年12月14日「開始檢控」,半年的檢控時限是由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12月24日,故控方是在檢控時限失效前10日提出檢控,法庭亦有權審理此罪。
判詞指,根據終審法院案例,「串謀」罪行是針對串謀者的協議本身,而「串謀」罪行可以是持續性罪行,故終院案例指檢控時限的計算應由罪行結束一刻才開始。因此法庭不接納辯方的說法,串謀並非在罪行首次發生時已完成,視乎串謀協議是否限於一次性犯案,情況會有所不同。本案中,控方指稱黎智英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多次犯案,控罪不會在第一次刊印或複製煽動刊物後便「Stale(過時)」,因為涉案的串謀協議仍存在。
引案例指串謀罪行結束 檢控時限開始計算
法庭又指出,一宗有關侵犯版權的上訴庭案例中,相關串謀控罪的檢控時限為3年,該案例亦指直到串謀結束,檢控時限才會開始計算。
雖然辯方指該上訴庭案例沒有處理到《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1)條,認為案例「per incurium(法官因考慮失當而錯判)」。惟判詞指出,根據終院案例,即使上訴庭該決定完全錯誤,法庭在撇除考慮該案例前,須考慮所有環境因素,包括議題性質、議題是否有機會交由終院或立法會處理、及會否構成不公等。
判詞重申該上訴庭說法有說服力,亦與終院案例一致,即使該上訴庭案例沒有提及第159D(1)條,亦不足以證明該決定屬錯判,因此該案例對本案有約束力;法庭亦看不到如果檢控時限是由串謀最後一天開始計算,對被告會造成任何不公。
辯方再提控罪日期範圍爭議 法庭1月2日作決定
辯方閱讀判詞後指,根據法庭裁定該罪的檢控時限為半年,而由於控方是在2021年12月14日「開始檢控」,追溯開始檢控前半年,辯方認為控方只可控告由2021年6月14日至2021年12月14日發生的事情,質疑控方是否仍可控告2021年6月14日前發生的事情。現時控罪時間雖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但辯方認為根據法庭現時裁決,控方最多只可控告202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24日所發生的事情。
辯方欲在案件開審前爭議控罪時間,將於12月27日下午3時前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控方則需在12月29日下午5時前提交書面回應。本案聖誕新年休假已訂在今年12月23日至明年1月1日。三名法官將在明年1月2日開庭後先裁定控罪時間的法律爭議,聽取黎智英與《蘋果》公司的答辯後,再處理控方開案陳詞。
黎智英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1項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共3罪;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1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1項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
控方認為律政司是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表明有意起訴黎智英時便是「提出檢控」,故沒有超出半年的檢控時限,更是比檢控時限早了11日提出檢控;辯方則認為控方在2021年12月28日把黎智英帶上法庭,進行首次聆訊並聽取控罪才算「提出檢控」,故超出檢控時限4日。《蘋果》公司代表在2022年2月10日才出席法庭聆訊並聽取控罪,故《蘋果》公司認為控方在2022年2月10日才正式「提出檢控」,足足超過檢控時限2個月。
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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