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頒布新《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 禁以金錢利誘外傭提早終止合約「跳工」

更新時間:15:49 2024-05-09
發佈時間:15:49 2024-05-09

勞工處今日(9日)頒布修訂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針對近年不少外傭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僱傭合約以轉換僱主的情況,修訂的《實務守則》規定職業介紹所須向外傭求職者清楚講解與外傭相關的入境規定,以及不得採用向在職外傭提供金錢誘因等營商手法,誘使其提早終止僱傭合約。

須向僱主交代外傭提早終止合約  職業介紹所會否退款或另選外傭

勞工處表示,為進一步保障外傭僱主作為消費者的權益,修訂的《實務守則》要求職業介紹所須在與外傭僱主簽訂的服務協議內,就各項服務類別訂明收費金額;並清楚說明如職業介紹所未能完成所有服務,或外傭在兩年的合約期內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職業介紹所會否提供退款或另選外傭的安排。

規定介紹所不得向求職者提供貸款資訊  不得扣押求職者僱傭合約

新引入的標準主要包括要求職業介紹所在作出牌照申請及續牌申請時,須向勞工處填報其是否與任何財務機構有關聯;並規定職業介紹所不得向求職者提供有關個人貸款的資訊,以及不得扣押求職者的僱傭合約,迫使其支付或償還任何款項。根據修訂的《實務守則》,職業介紹所須向勞工處提供與外傭求職者臨時居所有關的資料,並確保遵行相關規定。職業介紹所亦不得公開張貼、展示或披露求職者及有關人士的敏感個人資料。

發言人提醒職業介紹所必須依從《實務守則》的要求營運。根據《僱傭條例》,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或擬作為持牌人的人士、其有關連人士或受僱人員如沒有遵從《實務守則》,處長可拒絕發出、續發或撤銷其職業介紹所牌照。
   
根據《僱傭條例》,勞工處處長可發出《實務守則》,列出經辦、管理或控制職業介紹所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因應近年公眾對職業介紹所服務提出的關注及在公眾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修訂的《實務守則》引入更多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應達到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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