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穎彤鄭雋熹涉醫院內擾亂秩序案 8.16裁決

更新時間:11:22 2024-07-12
發佈時間:11:22 2024-07-12

女藝人林穎彤(Bella,本名林頴彤)、男星鄭雋熹及另外4人2023年要求探望有保護令在身的女童被拒,涉於那打素醫院與醫護及警員爭執,其中5名被告出席審訊並否認一項在醫院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案件今於粉嶺裁判法院續審,控辯雙方結案陳詞,裁判官水佳麗指,本案已持續約一年,明白各被告已心急如焚,其中兩位被告更在事業上有了新發展,決定將案押後至8月16日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本案共有6名被告,分別為女童X的47歲母親、兩名契媽,即38歲劉姓被告及梁姓被告、鄭雋熹(30歲)、43歲的楊姓男被告及林頴彤(31歲)。X母續一直缺席聆訊。

6人被控一項在醫院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控罪指6人在2023年8月2日於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作出影響秩序的行為。梁另被控一項管有第1部毒藥罪,控罪指她在2023年8月2日管有一支電子煙,內含0.41克尼古丁的液體。

官稱鄭、林若表現克制不會引來保安

鄭雋熹及林穎彤由大律師李卓慧代表作結案陳詞。李表示,本案控罪不涉及絕對法律責任罪行。水官則指,爭議是否涉及絕對法律責任,對被告無作用。李又稱,林穎彤到醫院的初衷是出於關心,欲等姊姊安頓好女童X後便離開,林是聽到罵人聲後才走近病房門口,就算醫生離開後,她也沒衝入病房。大狀指鄭雋熹到醫院的初衷是等林穎彤和他一起去吃飯,他是看到林穎彤被警長推撞後才上前了解。水官回應說,鄭雋熹當時是「衝埋去」,不應淡化他的行為,他也有舉高手機向病房拍攝。大狀續指,鄭及林是有一定知名度的藝人,他們在警長和林穎彤有身體接觸之前,一直很克制,沒影響秩序。水官聽罷陳詞後問:「如果你哋好克制文明,法庭應考慮,點解你哋當時會引來保安?」

劉在結案陳詞指,她案發時沒舉起手機拍攝,閉路電視影片也能證實此事。她稱警員作供時,也說對她沒什麼印象,因她事發時是「自己坐埋一邊」。她指案發後,契女X音訊全無,只知X在2023年12月頭部受傷,加上自己須不斷來回法院,令她身心俱疲。

契媽稱擔心契女欲陪伴在側

X的另一契媽、梁姓被告也在結案陳詞中表示對於與X失去聯絡感到擔心,她更指覺得自己在此案中連累家人及朋友被告上法庭。梁說控方指控她在案發時堅持不肯離開病房,她澄清當時沒堅持留下,而醫院人手多,因此她覺得當晚留下陪契女吃飯,不會構成法律風險,也不會影響醫院秩序。梁說當日警員搜她的袋時,懷疑她藏有攻擊性武器、曾想拔槍,令她很緊張。至於被控「管有第I部毒藥」,梁則指她當時根本不知道該支電子煙內有毒藥。

楊姓被告在結案陳詞時,多次講述關於女童X疑在兒童院被虐待、不得與母親團聚的情況。水官亦多次提醒他不要在結案陳詞時提及與本案無關的事,重申法庭不是一個供人宣洩的平台。楊其後提及,水官在審理此案時曾問他是否其他被告的軍師,楊今問水官,如果他真的是軍師,有犯下任何罪行嗎?

控方指普通法下抗辯理由不適用於鄭、林

水官聽罷各被告結案陳詞後指,所有被告陳詞的重點都在強調警民衝突的部份,其實他們應平衡一下,講述一下前面發生的事,反而會比較有利。

代表控方的莊君如大律師引述李大狀的結案陳詞指,李提及鄭和林案發時都是在等別人、不是在擾亂秩序,意味着李是在引用普通法下的抗辯理由,稱鄭和林是「真誠相信」自己不會影響秩序。莊回應指,這點其實是和法律觀點有關,與事實無關,因此她覺得普通法下的抗辯理由不適用。

案件編號:FLCC1296/2023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