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還柙男子涉由他人冒簽文件助索償警務處 9.27裁決

更新時間:18:13 2024-07-16
發佈時間:18:13 2024-07-16

64歲婦人與33歲男子被指於2023年3月至6月為兩名還柙荔枝角收押所的男子冒簽傳訊令狀,助他們入稟向警務處索償,涉案兩還柙男子否認「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受審,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彭亮廷宣布,案件押後至9月27日裁決。

被告為張家俊(33歲)和何卓為(39歲)就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受審。

彭官今就控方案情及控辯雙方立場提問,他提及控方不爭議被告有意控告警務處處長,因此若傳訊令狀提及的內容是真的,撇除簽名是否冒簽的問題,這情況是否能滿足「虛假文書」的條件?他稱在控方的案情中,似乎將焦點放在簽名上,沒提及文件內容是否虛假,希望控方再思考此問題。他又問,若張家俊和何卓為沒於文件上簽名,但文件內容屬實,傳遞這文件是否會對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不利?

控方回應指,若張及何不是簽文件的人,則不須理會文件的其他內容是否真確,因為若簽名是虛假的,即全份文件都是虛假的。控方又指,即使文件內容真確但簽名是冒簽的,那麼傳遞這文件也會對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不利,因為這令他們不能準確地評估文件。

辯方表示,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也似乎仍未能舉證「串謀製造」此一指控。辯方指,由2023年3月初案發時至案中另一被告林明儀在2023年6月6日被捕期間,也沒人將傳訊令狀交給警務處,因此張家俊及何卓為可能只是想將傳訊令狀存檔,如果他們沒意圖送出傳訊令狀,警務處就不會有損失,也不會知道有這宗索償。

案中另兩名被告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和顏學健(33歲,外賣員)早前已認罪,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2個月。

案件編號:WKCC2577/2023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