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法官:若陪審員認為被告李家田過往作出衝擊 縱火等沒被起訴的行為 可作考慮本案的背景 但不可斷定李有干犯傾向
發佈時間:10:53 2024-08-21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7天審訊,法官續引導陪審團,控方在盤問期間多番質疑被告李家田以往參與示威的角色和行為,法官表示若陪審員認為李曾作出衝擊警察、暴動、縱火等沒被起訴的行為,可用這些資料考慮本案事件背景,但不可因而判斷李有干犯本案的傾向,
李家田證供指為貪小便宜留在屠龍小隊
法官張慧玲重溫李家田證供,李家田因貪小便宜而留在屠龍小隊以獲得黃振強(控方指是屠龍小隊隊長)的資助,李只出席小隊約一半活動,即使出席亦從沒參與堵路或「裝修」。
行山一事,李家田理解只是純屬「行夜山」,期間張銘裕曾著他行遠一點,李沒有聽到槍聲,落山時亦沒有人把手槍交予他。李在行山時沒有關閉手機WIFI、 藍芽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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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走出嚟(理大)仲會唔會返入去?」
iPad內容顯示李家田於11月17日晚上7時多在理大附近,李指出於理大被圍封而無法脫身,當晚沒有出席屠龍小隊大鴻輝會議,但控方說法是李逃出理大參與飯局,其後再返回理大,張官著陪審團透過庭上播放的新聞片段,考慮當時理大環境,「有人走出嚟仲會唔會返入去?」,李又指屠龍小隊在過往行動前都會租安全屋,12月8日凌晨,他因飲酒消遣而沒有前往安全屋。
張官表示,控方在盤問期間多次質疑李家田以往示威的行為,質疑李不只是「行行企企」的角色,張官稱若陪審員認為李有作出衝擊警察、參與暴動縱火等沒被起訴的行為,可用以考慮本案事件背景,但不可因而判斷李就本案的有犯罪傾向,如不相信李參與暴動等,則毋須考慮與本案無關的事。
庭上證供顯示黃振強向警表達有意認罪後無談案情
張官引述黃振強供稱認為擲汽油彈屬於恐怖主義活動,屠龍小隊曾於10月1日示威中扔一百支汽油彈,另分別在大窩口、旺角、尖沙咀警署擲汽油彈。
張官其後重溫有關黃振強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的證供,黃指2023年5月有意就本案改為認罪,於是約見警方,警員指此部份並非由警方處理,會面期間著黃把認罪傾向告知律師,讓律師與律政司溝通,辯方曾質疑數次會面都接近一小時,是否有談及案情等,黃與警員均否認,警員指進入監房前的安檢等程序需時,亦有警員指會面時透過閒話家常觀察黃是否真心想認罪。黃其後在律政司安排下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相關警員確認沒有保存所有會面筆記,警員解釋並非屬於證物,毋須保存。
彭軍壕答應任污點證人後半年與警6次會面
至於彭軍壕於2020年答應成為污點證人、完成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後,警方其後於半年內仍與彭會面6次,警員供稱因彭同意作污點證人後心情複雜,故見面是為安撫對方。
張官明續引導陪審團。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