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陪審團無需交代裁決理由 3名已認罪被告擔任污點證人 未必有基礎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更新時間:18:13 2024-08-29
發佈時間:18:13 2024-08-29

「屠龍小隊」涉計劃在遊行中設置炸彈並槍殺警員,涉案7男女經審訊後,僅有1名男被告賴振邦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其餘6人全部罪脫。本案另有數名認罪被告,當中3名已認罪被告為本案擔任污點證人出庭作證,包括黃振強、彭軍壕及蘇緯軒。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星島》訪問時表示,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時毋須交代裁決理由,大家只知陪審團裁定被告罪脫結果,認為已認罪被告未必有基礎申請推翻認罪答辯,強調「人哋脫罪唔代表你都可以脫罪」。

3名已認罪被告黃振強、彭軍壕及蘇緯軒在審訊中出庭作證指控不認罪的7名被告,大律師陸偉雄指陪審團毋須公開6人罪脫原因,不用交代是否因證據不足而裁定罪脫,令已認罪被告未必可應用同樣的罪脫原因申請推翻認罪答辯。一般如由法官裁定被告罪成或罪脫,法官會公布鉅細無遺的裁決原因,才可讓同案被告依賴該些裁決原因去推翻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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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偉雄認為6人罪脫不代表其他認罪被告均可申請推翻認罪答辯以獲脫罪,同案被告罪脫亦非認罪被告申請推翻認罪獲判罪脫的必然理由,故6人罪脫結果的參考價值不大。而污點證人即使願意出庭盡力頂證其他被告,也沒有能力確保其證供必定可令其他被告入罪,只要污點證人已盡己之力,作供大致與原本口供相同,若其他被告不被入罪,亦非污點證人的過失或不足,故法庭須給予污點證人相關刑期扣減,不會因被告罪脫而認為污點證人的證供沒有價值。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