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12.8」民陣遊行放置炸彈案 槍手女友鍾雪瑩認管械判囚7年4個月 主腦吳智鴻押後補充求情
發佈時間:11:35 2024-08-30
屠龍小隊隊長及吳智鴻團夥等人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被指是案中主腦的被告吳智鴻早前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而槍手女友鍾雪瑩則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求情,吳智鴻押後與其他同案被告一併判刑,鍾雪瑩則被判囚7年4個月。
主腦吳智鴻擇日補充求情陳詞
28歲被告吳智鴻身穿全黑西裝、束馬尾、佩戴黑色眼鏡,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法官張慧玲指辯方提供的案例只涉及吳承認的第二條控罪,即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但張官指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為嚴重,又指求情內容應要篩選,不需呈遞有關吳就讀小學的內容。辯方指將會呈上新文件,擇日再作補充陳詞。
槍手女友鍾雪瑩求情稱受親密的人影響
34歲被告鍾雪瑩由陳永豪大律師代表,張官稱鍾雪瑩為槍手蘇緯軒女友,她與「12.8」計劃無關,涉案槍械並非由她購買,只是「跟住男朋友」,但槍械數量不少。辯方求情指,鍾雪瑩受親密的人影響,已經知錯。
官指鍾雪瑩「愛錯蘇緯軒」
法官張慧玲引述被告鍾雪瑩過往有非法集結定罪紀錄,另受感情和住屋問題影響而患有適應障礙。辯方求情提到,無證據顯示被告與長槍彈藥有直接接觸,涉案物品是屬於槍手蘇緯軒,被告非始作俑者,張官總結被告求情信內容,稱可見是被告「愛錯咗蘇緯軒」。
無證據槍已上膛或意圖作非法用途
張官判刑指,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非常嚴重,對公眾和社會帶來危險,阻嚇性判刑無可避免,但無證據顯示裝有子彈、有意圖作非法用途。
官考慮涉案槍彈數目眾多等因素判鍾入獄88月
可是張官認為被告必然知道蘇緯軒為何要躲藏,原因必定是為逃避警方拘捕,更目睹蘇緯軒遇警員截查時開槍,事實背景不可被忽略。張官又表示要考慮涉案物品眾多,長槍、6個長槍彈匣共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2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只是放在床下、沒有被上鎖。連同考慮審訊前認罪扣減等,終判囚7年4個月。
吳智鴻計劃遊行日置炸彈誘警到場再亂槍掃射
吳智鴻的承認案情指,吳智鴻等人計劃於民陣「國際人權日大遊行」期間使用槍和炸彈,吳打算將含2公斤炸藥和8公斤炸藥的一大一小炸彈放置遊行路線途經的軒尼詩道,屠龍小隊損壞街上親政府或中資店舖,引誘警方到場,其後串謀者引爆小炸彈,同一時間槍手從附近高處用AR15長槍亂槍掃射警員,逼使其靠近大炸彈加以引爆殺死警員,串謀者再執拾警員佩槍以為己用,大小炸彈分別可令400米和1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最後因核心成員黃振強和吳智鴻被捕,行動無法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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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雪瑩遊行日後跟男友帶槍躲藏
鍾雪瑩承認案情指,蘇緯軒為「12.8」計劃槍手,獲指派在遊行中射擊警員,管有一枝手槍、一枝長槍及大量彈藥,鍾雪瑩則為其案發時女友。蘇、鍾兩人12月8日後遷入大埔翠屏花園C座某單位躲藏,帶同涉案手槍、AR15長槍及大量彈藥。警方搜查2人單位時,在睡房床下藏有一枝長槍、6個長槍彈匣共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2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加上一件黑色防彈背心。鍾雪瑩錄影會面下解釋涉案槍械屬於蘇緯軒。
同案賴振邦與黃振強稍後求情
同案被指是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早前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9月26日求情。
而昨天剛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的被告賴振邦,則於下周一求情。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