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隱瞞「賣殼」欺詐罪成 詹培忠判監34個月 詹劍崙囚37個月

更新時間:10:38 2025-02-03
發佈時間:10:38 2025-02-03

【詹培忠/詹劍崙/串謀欺詐/買殼】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兒子詹劍崙在2013年亞洲資源集資計劃中,串謀內地商人等在配售可換股票據時,隱瞞秘密「買殼」協議,詐騙聯交所、亞洲資源董事會和股東,涉及犯罪得益逾4,200萬元。詹氏父子早前受審後被裁定2項串謀欺詐罪成,同案65歲女子被裁定1項洗黑錢罪成。法官練錦鴻今於區域法院判處詹培忠監禁34個月,其子詹劍崙監禁37個月,同案65歲女子則監禁24個月。

詹培忠父子被判監兼取消董事資格3年

練官另應控方申請,就公司發起、組成、管理或清盤或公司財產接管或管理,判處詹氏父子取消資格令3年。

練官判刑指買殼交易本非違法,本案違法之處在被告等協議賣出股票、配售新股等,案發時詹培忠為實益唯一董事,策劃本案協議,詹劍崙則為執行董事及公司主席,執行協議,犯案串謀時間至少自2013年7月一同促成交易起,直至2014年12月詹劍崙辭去所有職務為止,歷時至少14個月。練官續指買殼交易本不複雜,然而被告發揮極廣人脈,精密計算,徵來不少「人頭」包括專業人士等參與本案,部份非本港居民,而且涉及許多銀行帳戶,遠超一般人能力。

詹培忠串謀欺詐罪成,判監34個月。資料圖片
詹培忠串謀欺詐罪成,判監34個月。資料圖片
與父親詹培忠同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成,詹劍崙被判監禁37個月。資料圖片
與父親詹培忠同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成,詹劍崙被判監禁37個月。資料圖片
王蓓麗入獄2年。資料圖片
王蓓麗入獄2年。資料圖片

官 :詹培忠父子以公司作個人野心器具

練官認為連同股東及董事會等計算在內,本案沒有特別明顯受害者,若非匿名證人作供將無法定罪,而同謀馬鐘鴻付出了2.1億元,又清繳亞洲資源2300萬元壞帳,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詹劍崙收取款項,但是考慮到詹氏父子關係,2人均為商人,推論2人均有得益。

練官再指詹氏父子利用財技將亞洲資源視為私產,不以公司福祉為先,據之以作個人野心器具,將公司成立目的、其他股東知情權及利益置之不顧,令股東無法作出有利決定,高價出售股票。練官進一步指本案損害了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引以為傲的聲譽,浪費前人累積多年的努力,損失無法量度,極為嚴重。

練官分析詹培忠2008年底持有逾百份之28股本時,詹劍崙便成為執行董事及公司主席,案發時詹培忠與「人頭」各持有百份之18股本,明顯為策劃者,向馬鐘鴻提出本案協議。至於詹劍崙角色相對被動,多次單獨現身商談,擔任傳話人角色,積極參與談判,而其身為執行董事及公司主席,有受託義務,然而沒有透露全部事實便推介涉案項目,濫用職權及股東信任,而且其為主要執行者,角色不可或缺,2人刑責相等,均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考慮案件耽擱與詹培忠貢獻社會故作減刑

練官指出控方證人2014年初舉報本案,直至去年底定罪,歷時近10年,雖然由於案中涉及極多人頭、銀行帳户,部份更來自國內,調查需時,加上期間執法機關面對本港前所未有的局面,故不認為檢控方犯上任何過失造成延誤,然而案件耽擱多年,令被告焦慮不安,影響正常生活,長期飽受煎熬,故酌情減刑8個月。練官再因詹培忠樂善好施,歷年捐款近億元,而且任職立法會議員多年,貢獻社會,各減刑3個月,判囚34個月;詹劍崙亦因多年來貢獻社會,減刑3個月,判囚37個月。

最後練官指68歲退休婦王蓓麗為主謀馬鐘鴻旗下集團地產僱員及合約夥伴,案中屬半百「人頭」之一,在無法拒絕的情況下,應馬鐘鴻指示用對方安排的5000多萬元,向控方證人購入換股證再出售,處理出售得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王蓓麗知道源頭罪行的串謀協議,但涉款逾5000萬元,王蓓麗案發後帳戶尚餘約100萬元,提取了當中70萬元,更承認使用了20萬元,故有犯案得益。練官續指王蓓麗犯案時間少於3個月,以3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延誤扣減8個月,考慮到其個人流離背景,重犯機會不高,額外再減刑1個月,判囚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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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次為案發時77歲董事詹培忠、52歲商人詹劍崙及65歲無業婦王蓓麗。詹培忠及詹劍崙否認於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串謀馬鐘鴻、及其他人詐騙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會和股東,即隱瞞或未有披露馬鐘鴻與詹培忠和詹劍崙達成協議,馬鐘鴻會向詹培忠支付2.1億元以控制亞洲資源全部已發行股本的70%至75%;使亞洲資源董事會批准配售新股及配售可換股票據,目的是增加全部已發行股本,促進上述非法協議的執行,而有關可換股票據行使可換股權後可換取的股份,佔當時已發行股本約566.67%;及在亞洲資源公告和通函中虛假地表示,董事或股東在該可換股票據協議並無重大權益,致使亞洲資源的股東通過決議。兩人亦就上述協議被控串謀欺詐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王蓓麗則否認與馬鐘鴻在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由亞洲資源發行、本金金額為4,2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件編號:DCCC439/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