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殘廁非禮女下屬案 控方結案陳詞稱被告曾盤算犯案地點 4.15裁決
發佈時間:18:41 2025-02-07 HKT
警方沙頭角分區時任指揮官陸振中涉在殘廁內強逼女下屬口交,企圖酒後駕駛私家車,遭下屬阻止時動粗咬傷下屬手指,控方今日作結案陳詞時引用CCTV片段,指被告趁女下屬在女廁時已數次視察儲物室及殘廁,明顯為盤算犯案地點。另女下屬於案發後亦向弟弟等人作出新近投訴,稱被告曾趁其酒醉強迫口交。控方今日完成陳詞,下周三(12日)將由辯方開始結案陳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訂於4月15日進行裁決。
控方結案陳詞引述CCTV片段内容,指案發時當事主X進入女廁後,被告打開旁邊儲物室的門,並往裏面張望,隨後踱步至殘廁通道,退出殘廁後再次打開儲物室。被告兩度觀察儲物室時,X仍在女廁還未出來,被告不可能得知X未能嘔吐,須去殘廁嘔吐,控方認爲唯一解釋為,被告當時的行爲已在盤算犯案地點;控方另引述畫面内容,稱X從廁所出來後依然面朝女廁,左手亦向女廁方向揮動,惟被告望向殘廁方向,並用手捉住X,其後片段顯示二人走往殘廁方向。被告在庭上供指是X主動提及想去殘廁嘔吐,但明顯與片段顯示的情況不吻合,片段顯示X當時毫無去殘廁的打算。
控方:X在不情願下遭拉入殘廁侵犯
控方續提及片段顯示,當被告將X拉往殘廁時,其行爲被一名經過的途人目睹,該途人一邊行一邊回頭望,時間長達8秒之久。從客觀情況而言,X屬不情願的情況下遭被告拉至殘廁侵犯;控方另提及,被告在進入殘廁前仍帶上口罩,惟10多分鐘後被告沒有帶著口罩從殘廁方向走出,控方認爲被告分明於殘廁内強吻及侵犯X時脫去口罩,步出殘廁後忘記將口罩帶回。
控方續稱X於案發後亦向新近投訴者提及,被告曾趁X喝醉,將X帶至殘廁非禮,並強迫X為其口交,雖然X未能於庭上準確指出被告的陽具逗留在口中的時間,亦未能提及陽具進入的深度,惟X知道被告的陽具曾觸碰其嘴唇及口腔,X於案發時受酒精影響,未能在清醒狀態下思考方法自救之餘,又不會得罪「山寨王」的上司。
43歲被告陸振中,否認於2022年6月22日至23日在聯和墟街巿及熟食中心2樓殘廁內3度非禮女警X;同年7月15日在牽晴間停車場內危險駕駛,及襲擊X、督察蔡文浩和賴文顯。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