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2000年賤賣公司資產予名下公司 林明珠否認將公司資產據為己有
發佈時間:17:31 2025-02-12 HKT
已故麗新集團主席林百欣(林伯)的三太顧瑞英與女兒林明珠,被指2000年任職高發發展有限公司董事期間,以1.92億元將旗下上海公司及豪宅資產賤賣給2人控制的境外公司,3.04億元人民幣貸款又憑空消失,高發發展清盤後2015年入稟要求2人賠償損失。林明珠今午於高等法院否認顧氏母女以名下公司為工具,將高發發展旗下上海公司據為己有。原告方質疑由於交易令林伯需要自行承擔債項,因此沒有商業理由促成交易。
林明珠指林伯不刻薄 不會要求母親還高息
原告為清盤中的高發發展有限公司,3名被告則為顧瑞英、林明珠及高發控股有限公司。林明珠出庭作供,在資深大律師薛日華代表原告盤問下,林明珠堅稱芝大廈是父親送給母親的禮物,又強調父親為人並不刻薄,不會要求母親償還高息貸款。薛日華指出將匯發公司從高發發展易手到高發控股期間,顧氏母女一直以來都是高發控股唯一股東,林明珠反駁指交易全由林伯安排。薛日華質疑顧氏母女以高發控股為工具,將匯發據為己有,林明珠否認。
薛日華再指出2000年7月至9月高發發展董事會會議紀錄中,只有顧氏母女或其胞弟簽署,卻不見其餘4名董事包括林伯蹤影,林明珠反駁指林伯只佔1股,自己簽署的所有文件均由林伯發出。薛日華質疑顧氏母女私自安排相關會議紀錄,毋需父親簽署,林明珠否認。
原告:林伯不可能冒擔債之險促成交易
薛日華再指若然林伯知悉在沒有匯豐銀行同意的情況下,匯發公司從高發發展易手到高發控股,將會構成詐騙,違反貸款協議,令簽署了個人擔保的林伯需要親自承擔債項,林明珠認為林伯未必了解所有細節,因為高發相比於麗新集團而言規模很小。薛日華續指由於交易令林伯需要親自承擔債項,因此林伯沒有商業理由促成交易,林明珠指可能林伯一時沒有注意到。薛日華最後指林伯1999年自台灣歸來後,一直聚焦麗新,因此顧氏母女打算避過林伯視線,在對方不知情下完成交易,林明珠否認指問題十分之冒犯。
案件編號:HCA 494/2015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