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永雄 - 挑戰國安委決定才是「越權無效」|巴士的點評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將於9月開審,黎智英的一方原本打算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但被拒,黎智英日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稱香港國安委指Tim Owen代表黎智英會構成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批出入境簽證,黎智英的一方認為有關決定「越權」,要求法院撤銷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這單司法覆核官司富爭議性。一般的司法覆核有兩個相關的理據,一是越權無效(ultra vires),即政府機構作決定時,超越了她的權力範圍,所以其決定無效;二是違反自然公義(violation of natural justice),意指政府在作決定時,沒有給予足夠機會讓受影響的持份者作出申訴和辯解。
《香港國安法》第14條清楚指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內地有評論指「香港的法院但凡受理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無論司法覆核的結果是支持還是駁回,都是越權的表現,都不符合《香港國安法》的原意。」
另一個相反觀點是,人大常委會將《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就是容許香港以普通法的方式對《香港國安法》予以實施,這是一國兩制的延伸。
要解答這個問題,要從最基本的香港憲制地位出發。《香港國安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和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所屬的人大常委會制定,是中央直接制訂的法律。而香港法院只是一個地方法院,無權挑戰中央制定的法律,包括:
一、特區法院不能對《香港國安法》作違反《基本法》的違憲審查,特區法院並無這種權力,若進行違憲審查本身就是越權。
二、特區法院不能質疑香港國安委的決定,因為香港國安委是中央直屬機構,特區法院無權挑戰中央機構的決定。
三、特區法院不應受理對香港國安委的決定的司法覆核,否則法院本身才是越權。
現實上,黎智英一方可能明知不會打贏官司,但仍想利用法庭作為宣揚其政治思想的舞台。鑑於《香港國安法》已明文規定香港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特區法院只能依法行事,一經確認是香港國安委的決定,就將相關的司法覆核申請「剔除」(stick out),以免自身跌入越權的陷阱中。
「巴士的報」是一份網上報紙,讓網民隨時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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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bastillepost.com
[email protected]
盧永雄
這單司法覆核官司富爭議性。一般的司法覆核有兩個相關的理據,一是越權無效(ultra vires),即政府機構作決定時,超越了她的權力範圍,所以其決定無效;二是違反自然公義(violation of natural justice),意指政府在作決定時,沒有給予足夠機會讓受影響的持份者作出申訴和辯解。
《香港國安法》第14條清楚指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內地有評論指「香港的法院但凡受理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無論司法覆核的結果是支持還是駁回,都是越權的表現,都不符合《香港國安法》的原意。」
另一個相反觀點是,人大常委會將《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就是容許香港以普通法的方式對《香港國安法》予以實施,這是一國兩制的延伸。
要解答這個問題,要從最基本的香港憲制地位出發。《香港國安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和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所屬的人大常委會制定,是中央直接制訂的法律。而香港法院只是一個地方法院,無權挑戰中央制定的法律,包括:
一、特區法院不能對《香港國安法》作違反《基本法》的違憲審查,特區法院並無這種權力,若進行違憲審查本身就是越權。
二、特區法院不能質疑香港國安委的決定,因為香港國安委是中央直屬機構,特區法院無權挑戰中央機構的決定。
三、特區法院不應受理對香港國安委的決定的司法覆核,否則法院本身才是越權。
現實上,黎智英一方可能明知不會打贏官司,但仍想利用法庭作為宣揚其政治思想的舞台。鑑於《香港國安法》已明文規定香港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特區法院只能依法行事,一經確認是香港國安委的決定,就將相關的司法覆核申請「剔除」(stick out),以免自身跌入越權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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