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晋 - 做好風險管理 助預設醫療指示落地 | CEO有料到
立法會通過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為病人在晚期照顧中提供更大的自主權,並讓醫護人員在執行病人意願時擁有法律保障,是香港晚期照顧服務的重要里程碑。然而,醫療界勢必面臨一系列挑戰,尤其是在法律風險管理、資源分配及社會溝通等方面,如何有效應對將決定條例能否成功落地。
這條由提出、諮詢、研究再諮詢,到今天終於通過立法的條例,標誌着社會由忌諱到冷待,到同意執行,歷時足足18年。2006年提出建議初期,市民對預設醫療指示認知度甚低,醫生亦擔心潛在責任,尤其顧慮病人在臨終階段或會改變主意,加上病人家屬經常出現爭議,因此一直未獲支持。
此條例的核心精神是保障病人在末期階段的尊嚴與自主權,很多晚期病人尤其是認知障礙病人,由於精神上的決斷能力減退,往往不能及時向醫生表達其醫療決定,遂希望透過預設醫療指示,預先表明其意願。
但對醫護人員而言,執行預設醫療指示伴隨法律風險。首先,條例要求醫護人員必須確保病人的指示符合法規,例如指示的見證程序是否合規、是否符合條例指定的適用條件(如末期疾病或植物人狀態),以及病人在訂立指示時是否具備精神能力。疏忽任何一個細節,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因此《條例》訂明,在符合指明條件下,醫護及急救人員,以及不論有否接受過專業培訓的施救者,將免於因有否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而招致法律責任。這保障將有助釋除醫護人員的疑慮。
其次,家屬的情感因素可能成為醫護人員執行指示的阻力。即使病人已在法律框架下清楚表達意願,部分家屬出於情感或信仰考量,可能對預設醫療指示的執行提出異議,甚至訴諸法律。對醫護人員而言,如何在尊重病人意願的同時平衡家屬的情感需求,是一大難題。此外,醫護人員可能面臨誤解,將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混淆,擔心自己的行為會被視為違反醫療倫理甚至法律。
醫院在實施新例方面亦可能面臨很多挑戰。首先,醫院需要額外投入資源,升級內部系統以適應條例的要求。例如,條例要求病人的預設醫療指示需被安全存檔,這需要建立或升級電子健康紀錄系統,確保紀錄的準確性和訊息的共享性。但在目前公私營醫療系統尚未完全互通下,病人的跨院治療需求增加了訊息共享的複雜性和挑戰。
其次,醫護人員的培訓也是一大挑戰。條例的實施需要前線醫護人員充分理解法律條文及其操作細節,醫院需要統一的內部指引,避免醫護人員在執行時出現理解偏差。此外,條例要求醫生在見證病人簽署指示時,需確認病人的精神能力並解釋指示的法律與醫療影響,這對醫生的專業判斷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面對上述挑戰時,醫院須制訂清晰的政策和標準化操作程序,涵蓋如何核實、執行和記錄病人的預設醫療指示,確保醫護人員有章可循。當遇到糾紛或模糊情況時,建立階層分明的決策機制,讓醫護人員有明確的上報和請示流程。
針對條例的實施,醫院應定期為醫護人員提供法律與倫理培訓,例如如何判斷病人的精神能力、如何應對家屬的情感反應等。同時,成立院內倫理委員會,幫助醫護人員在面對倫理困境時做出正確判斷。
此外,需加強公私營醫療機構的協作,建立全港統一的預設醫療指示記錄系統,確保在病人轉院或跨機構時,共享病人指示訊息。此外,醫院應詳細記錄每次執行過程,包括指示的核實、家屬的反應及醫療團隊的決策,為未來可能的法律糾紛提供充分證據。
為了降低醫護人員的執業風險,醫院應制訂應對法律糾紛的應急方案,當病人或家屬對醫療決策提出法律挑戰時,能迅速啟動危機管理機制,並為醫護人員提供法律支援。
條例的成功實施依賴於病人及家屬的理解與支持。醫院需主動推動病人教育,向病人及家屬解釋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效力與重要性,消除他們對條例的誤解。同時,應在病人訂立指示時邀請家屬參與,減少未來執行過程中的分歧。
未來政府應透過跨界別合作,積極在社區、長者機構、醫療機構進行公眾教育,提升公眾對預作決定文書、預設照顧計劃及生死教育等議題的認識和理解,並建立支援網絡。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對保障病人尊嚴、提升晚期照顧質素具有深遠意義,條例的成功不僅需要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專業配合,更需要整個社會對生死議題的理解。只有通過多方協作,香港才能實現更全面、更人性化的晚期照顧服務,讓病人在生命的最後旅程中擁有更多的尊嚴與自主權。
蔡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