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恒 - 從恒大審視內地破產機制|恒聲集
8月17日,彭博引述法庭文件稱,中國恒大已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5章,向紐約曼哈頓法庭申請破產保護事宜。此條例可保護正在進行重組的非美國企業免受債權人的影響,避免其在美資產會被債權人起訴或扣押,並同時在其他地方進行重組交易。
作為全球債務最多的房地產開發商,恒大債務規模估計高達3000億美元,消息一出,隨即在內地及海外引起廣泛關注與討論。在諸多分析中,普遍都認為恒大此舉一方面為其重組計劃實施贏得時間及空間,另一方面亦向市場及債權人傳遞出積極訊號,表明其仍在尋求債務重組的解決方案。筆者認為,除此之外本次事件亦揭示中國內地在破產機制方面發展,仍有進步與改善的空間,尚未能完全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的發展程度。
首先,內地需要更積極推動破產重組。目前內地的《企業破產法》更重視清算、退出,而非救治、和解、重整,只有對於明確有「起死回生」曙光的企業,才有機會推動破產重組程序,否則一概轉入破產清算,而一旦被清算,公司所有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再無生機。加之重組程序涉及多重主體、多個環節、長時間拉鋸,低效的重組進一步讓破產主體難以「起死」,進而降低「回生」的成功率。
其次,需要在法規中明確引入破產預重整程序。破產預重整是指在正是進入法定破產重組程序前,債務人與債權人、投資人等各方通過協商制訂重組草案,並選出債權人認為的最佳方案,以盡快進入正式的破產重組程序,從而拯救企業。此舉可以大大縮減時間、溝通和行政成本,以提高重整的成功率,但目前《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均未涉及類似概念。
此外,跨境破產案件的國際合作亦值得重視。雖然在內地法律中明文規定「中國法院的破產程序適用於債務人的海外財產」,但海外是否承認及執行這種單向聲明仍有待商榷。內地的跨境投資貿易隨着「一帶一路」倡議的擴大而規模增長,同時實踐跨境破產的國際合作愈來愈迫切。而香港作為擁有獨立司法權的中國領土,有完善的立法框架及支持仲裁的司法體系,十分適宜為跨境破產合作提供獨立、中立的爭議解決地點。
若內地的破產相關法律能夠循以上幾方面加以改善,無論是國家希望大力扶持的民營企業或是海外企業,都能更有「底氣」在中國內地加大投資力度,有利於中國深入推進高水平的對外開放。
香港經貿商會會長
李秀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