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富連城——離職賠償應否徵稅?
筆者最近看到一個關於僱員獲得離職賠償後,涉及薪俸稅的案例,在此與大家分享。
該案例的背景為當事人於若干年前突然被其僱主解除職務並即時生效,然而,當事人對此決定不服,並威脅將事件公開以吸引媒體關注。經協商後,雙方同意當事人除代通知金等法定補償外,同時可額外獲得一筆酌情獎金,及允許當事人提早行使其購股權,以作為與當事人和平解約的代價。
然而,稅務當局則認為上述賠償及行使購股權所得利潤應被視為應課稅項目而徵收薪俸稅。惟因雙方對評稅基準存在極大分歧,致使當事人就稅務當局評稅的理據及決定上告至終審法院,最終當事人獲免除就上述賠償及行使購股權所得利潤繳納任何稅款。
終審法院作出判決的理據為當事人所獲得的上述賠償並非由其作為僱員或其於過去或未來所提供之服務而所產生的報酬,並且上述賠償實際並非其酌情獎金,其提早行使購股權之行為亦非真正意義上的提前。當事人的情況而言,該等購股權若未能於當時行使,其於日後亦會因已遭解僱而沒有任何行使購股權之可能。再加上當事人前僱主亦向稅務當局確認當事人於該年度並未收取任何獎金,上述賠償僅為雙方協定一個金額,實際為免除雙方解約後糾紛的誠意金。法官於判詞中亦提到當事人於沒有理由下被解僱有可能會獲得若干賠償,此亦有可能為法官考慮判當事人勝訴的原因之一。從以上案例可見,離職賠償於考慮適用法律原則時本身已存在一定複雜性。
馮南山
該案例的背景為當事人於若干年前突然被其僱主解除職務並即時生效,然而,當事人對此決定不服,並威脅將事件公開以吸引媒體關注。經協商後,雙方同意當事人除代通知金等法定補償外,同時可額外獲得一筆酌情獎金,及允許當事人提早行使其購股權,以作為與當事人和平解約的代價。
然而,稅務當局則認為上述賠償及行使購股權所得利潤應被視為應課稅項目而徵收薪俸稅。惟因雙方對評稅基準存在極大分歧,致使當事人就稅務當局評稅的理據及決定上告至終審法院,最終當事人獲免除就上述賠償及行使購股權所得利潤繳納任何稅款。
終審法院作出判決的理據為當事人所獲得的上述賠償並非由其作為僱員或其於過去或未來所提供之服務而所產生的報酬,並且上述賠償實際並非其酌情獎金,其提早行使購股權之行為亦非真正意義上的提前。當事人的情況而言,該等購股權若未能於當時行使,其於日後亦會因已遭解僱而沒有任何行使購股權之可能。再加上當事人前僱主亦向稅務當局確認當事人於該年度並未收取任何獎金,上述賠償僅為雙方協定一個金額,實際為免除雙方解約後糾紛的誠意金。法官於判詞中亦提到當事人於沒有理由下被解僱有可能會獲得若干賠償,此亦有可能為法官考慮判當事人勝訴的原因之一。從以上案例可見,離職賠償於考慮適用法律原則時本身已存在一定複雜性。
馮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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