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富連城——中國擴闊稅基新措施(上)

  隨著2019年新的內地個人所得稅(簡稱「個稅」)法全面實施,由2019年開始,非中國稅務公民只要一年內在中國境內逗留滿183日,境外所有收入也可能要繳付高達45%的個人所得稅。去年三月,內地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針對港人等境外人士,聯合推出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及放寬計算境外人士在內地居住時間,從而判定是否要交內地稅準則。筆者遇到很多香港朋友因不了解相關法規,擔心增加自己的稅務風險,故本文集中為讀者分析居住天數新定義與稅務關係。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於中國境內居住天數累計滿183天的人士,均須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實施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人士,只要沒有連續六年於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在中國境外由境外單位提供的收入,可免予繳稅。
  而六年中只要有一次曾離境超過30天,即可由該年度開始重新計算「連續年度」,並且一年內於中國境內居住天數累計不足90天的人士,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收入,如果是由境外僱主的境外單位所提供,亦可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34號公告,無住所之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以逗留滿24小時為一天計算。筆者認為,新定義使經常前往內地工作之港人,較不易被判定為內地稅務居民,亦更容易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要求,減少甚至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然而新法規的複雜性提高合規的難度,比以前更容易出錯,企業及個人不可掉以輕心,以免增加稅務風險。如面對內地稅務問題,應盡快向專業的會計師諮詢及進行稅務規劃。
馮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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