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修訂吸煙條例草案

  今屆立法會會期結束將至,還有數個法案審議,其中一個較具爭議的是數年前擱置了,但昨日在立法會通過的《二○一九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的目的是抑制煙草的廣泛使用,降低使用另類吸煙產品,例如電子煙、加熱非燃燒煙草產品等,從而保障公眾健康。
  修例的禁止範圍包括上述另類吸煙產品的進口、製造、分發、售賣和宣傳。但它不會禁止這些產品的出口,銷售商可隨時清理存貨。過境物品、航空轉運貨物及過境人士也可獲豁免。
  政府表示,由於含尼古丁的吸煙產品容易令人上癮,所以法例不能只規管加熱煙草產品,電子煙也要列入被規管的產品,防止新興吸煙產品植根於香港。就此,有團體表示議案只針對遏止另類吸煙產品的市場,而沒有禁止市民於吸煙區或私人室外場所的使用,其限制不夠全面。另一邊廂,有團體則認為加熱煙的原材料跟香煙幾乎一樣,所以合適的做法應是以現有的控煙法例規管,而不是全禁加熱煙。
  條例一經通過,會在登憲報當日後的六個月屆滿時起實施,如有人在禁止吸煙區內使用另類吸煙產品,一經定罪會被罰款一千五百元,或經簡易程序定罪後判處罰款五千元。任何人宣傳另類吸煙產品,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第五級罰款,現時即五萬元。如該宣傳持續進行,每日會另加罰款一千五百元。最後,任何人進口、製造、售賣、或將另類吸煙產品給予另一人,可被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有吸煙習慣的讀者應緊貼草案的發展,慎防無心之失!
林國輝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