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窺淫罪

  新訂的《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於上月十月八日刊憲生效,該條例刑事化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發佈源自上述兩項罪行的影像,以及未經同意下發佈或威脅發佈私密影像。為達至阻嚇作用,新訂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就條例的內容而言,窺淫罪是用以處理在有合理私隱期望的情況下作出的偷窺或偷拍行為;而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則用來處理包括「影裙底」和「高炒影胸部」的行為。如有人不誠實地拍攝或觀察他人私密部位,無論有關人士是出於貪刺激或好奇,甚至是沒有任何既定目的,只要有關人士不誠實地作出有關拍攝或觀察,都有機會干犯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如果發佈者意圖、知道或罔顧發佈該等影像或威脅發佈該等影像會導致或可能導致受害人受侮辱、驚嚇或困擾,這也即構成犯罪。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受害人可能曾經同意拍攝私密影像,但如有關人士沒有同意後來的發佈行為,這也可歸為未經同意下發佈或威脅發佈私密影像罪處理。
  另外,從受害人的角度而言,即使發佈私密影像的人已被繩之於法,但如果有關的私密影像依然在網絡上流傳,會對受害人造成持續傷害。所以雖然現時已經有不同方法阻止違法內容繼續流通,但是為了進一步保障受害人,條例加入了處置令的安排,賦予律政司全面的權力,可向裁判官申請發出命令,命令任何人刪除或移除其控制的任何私密影像。
  經修訂的法例對政府在社會上推廣平等和消除騷擾的工作大有幫助,而且可以加強保障市民,防止發生性自主權遭侵犯的性騷擾行為。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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