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資產申報機制

  國際調查記者同盟日前公佈「潘朵拉文件」的調查報告,披露全球約四百名官員在不同地方所隱瞞的資產。據稱,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於任內期間曾經透過離岸公司持有海外公司股權而未有申報。但經初步了解後,行政會議秘書處表示,它並不認為梁振英在任時違反了申報機制。
  為了確保行會成員公正無私地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秘書處一直有設有嚴謹的利益申報制度,主要有兩部份;第一;是定期申報,每一位成員在委任初期及其後的每一年都必須填報一份表格。需要申報的利益在這裏不能盡列,例子包括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在港內外地區擁有的土地及物業,和經其家庭成員或以公司名義擁有,但實際上是由成員擁有的土地及物業等。這些資料會被上載到行會網址上,供大眾查閱,增強行政機關透明度。如在本地或外地擁有的利益有任何改變,成員須在更改有效期起的十四或二十八天內通知秘書處。
  申報制度的第二部是成員就着個別討論事項而作申報。行政長官會根據成員申報的利益,考慮他們審議時會否有潛在或實在利益衝突,並決定成員可否參與審議或必須避席。例如討論的最終決定會影響成員重大的個人金錢利益,那該成員便不可以參與。
  如任何成員違反申報制度定下的規則,行政長官可視乎情況而採取適當的行動,包括勸喻,警告,公開譴責,免除成員的職務,採取法律行動或指使其辦公室和秘書處作出全面調查等。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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