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指——誘殺

  誘殺,聽起來好像一部電影的名字,緊張懸疑的驚慄片,也許還有些港式動作場面。前幾天黃竹坑的一場誘殺野豬行動,卻沒有太多戲劇性,結果亦在意料之中。
  漁護署雷厲風行,提出「野豬格殺令」才幾日就急不及待給牠們一個下馬威。當晚既有傳媒到場,又有野豬關注人士「應援」,事後還發新聞稿,行動就算稱不上張揚,也做得絕不低調。
  當局憑甚麼殺得如此理直氣壯?我非專家,不知道絕育與格殺哪個方法更有效,也不懂得評估野豬走入市區是豬還是人更危險。
  而根據某些人的邏輯,我等吃葷之人沒資格評論殺豬行動;也有人認為既是人道毀滅就不存在人道問題。不過在誘殺野豬行動中,真正讓我心寒的,不是「殺」而是「誘」。
  當局下「格殺令」時,我從傳媒得到的訊息是,野豬一旦進入市區覓食便將之捕殺,沒想到真實的情況,竟然是漁護署放誘餌引野豬下山再殺之。就算不談道德,這至少也是自衞殺人和謀殺的分別,「罪行」大不相同。
  更諷刺的是,當局指責有市民非法餵飼,令野豬養成進市區覓食的習慣,那他們主動去餵又是甚麼邏輯呢?難道漁護署的誘餌就不會改變牠們的習性?一個月殺五次就可以令野豬不再下山覓食嗎?
  漁護署的「護」是自然護理,相對應的英文是conservation,亦解保育。如果署方變成一個獵人組織,殺得性起,還有誰去保育,護理自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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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紀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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