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參考不同國家法律 美國「叛國罪」最高判死刑 英澳近年增「境外干預罪」

更新時間:15:14 2024-01-30
發佈時間:15:14 2024-01-30

政府即日起(30日)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至2月28日。諮詢文件指,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都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建立了相關決策和執行機構,例如美國最少有21部,英國最少有14部,澳洲最少有4部,加拿大最少有9部,新西蘭最少有2部,亞洲國家如新加坡亦最少有6部。特首李家超表示,23條的立法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並參考外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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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國「叛國罪」最高囚終身 甚至死刑

以「叛國罪」為例,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等國家均有「叛國罪」,最高刑罰普遍為終身監禁,而美國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更加是死刑,並規定犯叛國或叛亂罪的人終身禁止出任公職。

根據23條諮詢文件,叛國及相關行為在本港現行法律中,主要載於《刑事罪行條例》包括「叛逆」罪、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等。根據普通法,如某人知道另一人犯了「叛國」罪,卻沒有於合理時間內把所知向當局披露,則屬干犯「隱匿叛國」罪。文件建議完善現行與叛國相關的罪行,包括將「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以有助更清楚了解罪行的元素。

綜觀其他國家的成文法律,亦有訂明「隱匿叛國」的罪行,例如《美國法典》、澳洲《刑事法典》、新西蘭《1961年刑事罪行法》、加拿大《刑事法典》、新加坡《1871年刑事法典》等。澳洲、加拿大、新加坡、新西蘭及美國相類似罪行的最高罰則分別為終身監禁、監禁14年、監禁10年及監禁7年(新西蘭及美國罰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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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國家機密 美國規定涉及科技、經濟等事項

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方面,特區政府亦參考亦英國、加拿大、美國等國家對「國家秘密」的定義,例如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第1條的「獲取或披露受保護資料」罪中,將「受保護資料」(protected information)界定為「任何為保護英國的安全或利益的目的而被以任何方式限制取覽的資料、文件或物品,或可合理地期望會被以任何方式限制取覽的資料、文件或物品」。美國總統發出關於國家安全資料的保密級別的行政命令13526 號,也規定涉及科學、科技或經濟而關乎國家安全的事項,如果未經授權披露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可以給予 保密級別。

23條諮詢文件提出對「國家秘密」的7大範圍,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該秘密即屬「國家秘密」,包括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關乎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或關乎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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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條立法章節▼▼▼

23條新增「境外干預罪」 英澳分別最高囚14年及20年

23條諮詢文件第7章涉及「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政府參考了外國國家安全法律中的「境外干預罪」,該罪行一般涵蓋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干預某外國的事務。文件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當中提到英國《2023 年國家安全法》及澳洲《2018 年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均引入新罪行,禁止任何人配合外國勢力透過某些特定的不當手段干預該國的事務,最高罰則分別為監禁14及20年。

新加坡則訂立「通過電子通訊進行秘密外來干預」相關罪行,一般干預行為最高監禁7年,針對個人的干預行為則最高監禁14年;加拿大亦正就類似條例,進行公眾諮詢。23條諮詢文件則建議,「境外干預罪」針對以下行為:

(a) 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以下干預效果:

(i) 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行政機關制 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執行任何其他決定;

(ii) 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

(iii)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

(iv) 影響法院履行職能;或

(v) 損害中央與特區之間,或中國或香港特區與 任何外國的關係
 

外國國安條例設域外效力

諮詢文件亦提到,其他國家均有為其訂立的條例設域外效力,包括美國的叛國罪、非法披露機密資料罪、針對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活動的《盧根法》;英國的叛國罪、《2000 年恐怖主義法》;澳洲的外國干預罪;及加拿大的叛國罪,也按「屬人管轄」原則打擊境外犯罪行為。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引用「保護管轄」原則,則包括美國的恐怖主義活動罪;英國的《2023 年國家安全法》;澳洲的間諜罪;及加拿大的間諜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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