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電動車電池自燃致死案 銷售商負七成責判賠¥101萬

更新時間:17:50 2024-08-05
發佈時間:18:45 2024-08-05

內地不時發生電動車電池自燃起火事故。近日廣東有法院判處一宗電動車電池在電梯自燃,導致一名男子死亡的索償案,涉事的電池銷售商需擔責70%,死者負30%責任,銷售商要賠死者家屬逾101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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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一小區居民陳某,在2021年10月8日凌晨1點半,將在家中充電的過熱電動車電池拆除,打算乘電梯到地下在戶外降溫,但入電梯內不足三秒,電池突自燃起火,烈焰迅即把陳某包圍,導致救出時全身九成皮膚燒傷,事故後26日身亡。


涉事的自燃影片在上月突在內地網絡熱傳,一度引起網民關注。

死者陳某的家人,事後向法庭提出追責訴訟。近日廣州海珠區法院披露該案詳情與結果。

法庭經審理,指涉案自燃電池,並非電動車原裝。銷售者張某,未能證明其售出電池符合質量標準。但因死者在事故中亦存有過錯,即違反電動車使用說明將電池帶回家,其次是在發現電池過熱後,未採取合適的安全措施,並將電池帶入電梯內。

法庭基於上述理由,判電池銷售商張某承擔事故的七成責任,死者負三成責任。張某需向死者家屬賠償101萬多元。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張某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