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超過2000萬 建行深圳市分行原副行長李華峰一審判15年
更新時間:20:37 2025-04-22 HKT
發佈時間:20:37 2025-04-22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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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華峰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洗錢一案,對被告人李華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李華峰涉受賄、洗錢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華峰利用擔任建行深圳市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在審批貸款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09萬餘元。

李華峰一審被判刑15年。
2021年4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李華峰從建行深圳市分行辭職後,利用其曾擔任建行深圳市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810萬元。
此外,被告人李華峰還指使他人將受賄款中的360萬元通過多個賬戶轉賬後支付購房款,構成洗錢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華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離職後利用其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掩飾隱瞞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洗錢罪,應予並罰。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及部分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洗錢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案發後積極退繳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