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配偶無遺囑繼承遺產案 政府上訴失敗需付訟費
發佈時間:14:27 2023-10-24
三年前抑鬱自殺身亡的同性戀者吳翰林,生前擔心死後其丈夫李亦豪未必可以繼承其遺產,故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無遺囑繼承法》。高等法院原訟庭3年前裁定吳翰林勝訴,指出《無遺囑繼承法》對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有差別對待,屬違憲並構成對性傾向的非法歧視。政府方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午頒布書面判詞,駁回政府上訴,下令政府需支付對方訟費。
政府發言人回覆《星島頭條》指,政府會詳細研究判詞,考慮是否需要作出跟進,現階段不會就此作進一步評論。
上訴方為律政司司長,答辯方為死者吳翰林丈夫李亦豪。李亦豪一方表示,若政府方成功推翻原訟庭的裁決,喪偶的同性配偶將被完全剝奪繼承其已故配偶遺產的權利,包括失去其婚姻居所;若上訴庭維持原判,所有喪偶的未亡人不論其性傾向,亦將在法律上得到平等的保障。
本上訴由上訴庭法官張澤祐、袁家寧及區慶祥審理,法官張澤祐指出吳翰林及李亦豪在英國合法結婚,他們雖享有生前立遺囑的自由,但也不能解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對他們的差別對待。同性配偶被完全排除於《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和《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中「有效婚姻」、「丈夫」和「妻子」的定義之外,張官認為他們是基於其性取向而遭受差別待遇,本案的情況是吳翰林生前沒有訂立遺囑,但假設吳翰林生前已立遺囑而且遺囑若被裁定無效,吳離世後的遺產繼承也會受《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所限,令吳的同性配偶李亦豪無權繼承吳的遺產。
由於吳李兩人的同性婚姻不受香港認可,李也無權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以配偶身份居住於吳生前所購買的婚姻居所。而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異性婚姻可憑死者妻子或丈夫的身份,申請從死者遺產中提供經濟給養,但李亦豪只可以證明自己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的人的方式來申請財產繼承,可見該例基於性取向的差別待遇顯而易見。張官認為同性配偶爭取涉案權利,並不會影響婚姻法律一致性。張官認同原審法官的裁定,認為涉案條例基於性取向差別對待同性伴侶。
法官區慶祥不認同律政司所指涉案條例只反映異性夫婦有維持終身婚姻責任,區官指涉案條例中「有效婚姻」本身已指在香港及海外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而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的海外婚姻亦是「有效婚姻」。區官認為《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死者逃避對受養人的「責任」,爲分配死者遺產訂立守則,屬於施加於死者的道德責任而非法律責任。
區官認同原審法官所指同性配偶和異性配偶均享有訂立遺囑的自由,不同意律政司指傳統異性婚姻有特殊地位。香港唯一合法的締結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制的異性婚姻,涉案條例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但卻承認及接受舊式婚姻或按照海外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所締結的婚姻,如一夫多妻制的妾侍也有權申請死者遺產,可見涉案條例有意擴大可繼承死者遺產的合資格人士範圍,而涉案條例把同性已婚配偶排除在外的差別待遇並沒有合理解釋。
區官指目前情況是在死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同性已婚配偶完全被剝奪了可繼承配偶遺產的權利,相比起異性配偶有繼承配偶遺產的權利,對於在海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來說,顯然是一個令人難以接受的沈重負擔,故涉案的差別待遇並不合理。而且終審法院的案例已確認,如果基於性取向的差別待遇,政府的自由裁量權範圍便會大大縮小,律政司也沒有證據顯示立法會在制定涉案條例時,曾考慮過同性配偶的權利。
三名上訴庭法官一致駁回律政司的上訴,下令律政司需支付對方訟費。
李亦豪透過律師發表聲明,指其夫吳翰林離世已讓他悲痛不已,政府卻在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否定他倆的婚姻關係,對於仍在哀悼的家屬來說,這如同在傷口上灑鹽。李指當初吳翰林提出司法覆核的原意是為了保護李,免他失去至親,仍要流離失所。李稱,如今對他來說,更重要的是為丈夫拾回一份人與人之間應有的基本尊重,盼政府能尊重法庭判決。
關注團體婚姻平權協會共同發起人邱銘諾對上訴庭的裁決表示歡迎,指上訴庭駁回律政司所有上訴理據,發出清晰無比的訊息。他認為政府與其再提出上訴,更應集中精神在未來兩年制訂法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
該會發表的聲明又指,判決再次說明相關法例對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存在差別待遇,構成不合法歧視。協會稱,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一樣,因為堅定不移的愛與承諾,希望與對方共組家庭,以家人的身份保護對方。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外,不僅是歧視,更損害了同性伴侶的尊嚴和福祉。
法庭記者:劉曉曦
---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