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14名受審被告今罪成2人罪脫 判詞指若懷顛覆意圖無差別否決財案即屬非法手段 毋須證明被告知悉手段非法

更新時間:12:08 2024-05-30
發佈時間:12:08 2024-05-30

民主派47人2020年計劃「35+」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今早於西九龍法院裁定林卓廷、梁國雄、何桂藍等14名被告罪成,須還柙看管,劉偉聰及李予信則罪脫。控方擬上訴,要求劉李2人繼續保釋候訊獲准。案件押後至下午2時半,待辯方向被告解釋判詞。法庭認為各人懷有意圖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必然會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知道上述手段屬非法手段。

《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早上10時許裁定被告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及余慧明等14名被告被裁定罪成;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2人則被裁定罪脫。

裁決理由指法庭注意到《國安法》的首要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制定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防範及制止顛覆國家政權,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説明」,指鼓吹煽動公衆仇恨以及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提述了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判詞再引述全國人大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制定《國安法》的「決定」,其中內容指出「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法庭因此認為「説明」和「決定」提及「任何」活動,並非單指關乎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活動,反駁辯方指根據針對禍害的原則,《國安法》第22(3)條「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詮釋,不但須涵蓋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還須涵蓋其他非法手段,若把其限制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則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國安法》的目的。

判詞補充,必須留意案中使用的「其他手段」仍須屬於非法手段而不是任何手段,至於非法手段所涵蓋的確切範圍,包括民事過失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法庭認為無需就此事表達肯定意見,只須決定在本案中違反《基本法》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

辯方質疑「其他非法手段」一詞過於廣泛和有欠肯定,判詞引述《國安法》條文,反駁指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接受或容忍,就其他《國安法》罪行而言也不必然限制於刑事行為或涉及使用武力的行為,而使用非法手段時必須旨在顛覆國家政權,那才足以構成完整罪行。法庭正確地詮釋《國安法》第三章內所有罪行條文後,得出結論指「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不止於刑事行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目的是要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防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

辯方提出被告誤信戴耀廷指手段合法,法庭認為,控方除必須證明各被告行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因此顛覆國家政權罪行帶有特定意圖,不是絕對責任的罪行,控方須證明此意圖才能定罪。法庭有見及此,認為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中「非法」一詞,明顯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為,而並非所需的犯罪意圖,否則被告可基於自己對法律無知而辯解。

法庭探究中文詞典《辭海》中「政權」定義以及《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國家」和「權力」定義,應用在《國安法》,解釋「國家政權」意指香港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所履行的職能,認為行為「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

法庭考慮《基本法》條文後認為,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基本法》亦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因此,法庭認為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都違反《基本法》第73和104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若行為有意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則更甚。

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上述「説明」提及,有反中勢力、某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參與癱瘓立法會運作,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進行插手和搗亂,根據《國安法》第三條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有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所以法庭審訊顛覆國家政權案時可以審視其背後的動機或意圖。法庭總結法律爭議指,若各人懷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必然會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劉偉聰(圖)與李予信是少數成功脫罪的被告之一。
劉偉聰(圖)與李予信是少數成功脫罪的被告之一。
李予信(圖)是少數成功脫罪的被告之一。
李予信(圖)是少數成功脫罪的被告之一。

判詞提到,「35+」計劃的構想源自於戴耀廷,他在2019年12月在《蘋果日報》發表其想法。至2020年3月和4月,「35+」計劃目的已非常清晰,就是要利用計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

判詞續指,在地方選區舉辦協調會議後,達成4項較不受爭議的共識,即舉辦「初選」、舉辦選舉論壇、目標議席數目及替補機制。法官認為四項共識全屬正式立法會選舉前的實際流程安排,4項共識對如何達成「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無甚關係,並非「非政治性」、純屬手段,藉此盡量增加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數目。

法官考慮到戴耀廷的終極目的,對於有證供指協調會議上提過否決財政預算案,而協調機制協議理應包括此議題,並不意外;故肯定在所有協調會議結束、至提名期完結前,除了少數仍有所保留及沒有參與初選的人士外,絕大部分參選人已有共識運用否決權。

法官另指,戴耀廷製備的協調機制協議清楚説明一旦當選,會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戴在記者招待會上亦説過,主辦方不要求參選人簽署協議,因為他們不想製造更多參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的風險,如果協調會議中只達成上述4項共識,法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足以成為取消參選資格的風險。

判詞續指,當戴宣布不要求參選人簽署協議,鄒家成、梁晃維和張可森決定製作「非官方」協議。法官認為當時戴的決定難免令較「進取」的參選人失望、甚或不滿和憤怒。鄒家成作供時,亦稱他財政資源緊絀,沒有主流政黨支援,對鄒而言,抗爭意志和初選敗選者承諾不參選正式立法會選舉是至關重要;法庭肯定「墨落無悔」聲明起源於此。

2020年7月6日,戴耀廷、區諾軒及其他人舉行記者會,戴提及其中一個目標是運用否決權否決財政預算案、及解散立法會,在宣布「35+」計劃細節,亦提到取得過半議席及運用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7月13日記者會上,戴再重申參選人將遵守協議,並已承諾運用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戴翌日在Facebook再發文指參選人已在協調會議中達成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協議。

2020年立法會選舉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但若「35+」計劃得以進行,泛民主派成功在立法會取得35席,各被告意圖造成的後果就是逼使時任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若林鄭不回應訴求,便得辭職。法官認為,在戴推想的「攬炒十步」中,直到特首下台這一步為止,或並非如辯方陳詞指的「空想」。

法官指,即使《基本法》第51條容許特首在立法會被解散時,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政府執行任何新的政策都必遭嚴重阻礙,基本上都要煞停,政府和特首的權力和權威亦會被大大破壞,套用區諾軒的説法,這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因此如果被告懷有意圖去進行「35+」,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16名被告不認罪受審,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當中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和余慧明現正還柙。

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上述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案件編號:HCCC69/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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