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強被查3罪脫 律政司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 明年2月開審

更新時間:10:26 2024-07-08
發佈時間:10:26 2024-07-08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判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及判監4個月。林卓廷早前上訴至高院獲判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今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將聆訊排期2025年2月12日處理。

44歲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律政司今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資深大律師代表,陳詞指《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廉政公署調查,廉署調查期間須接觸大量人士,當中可能包括共犯或相關人士,披露受調查人士身份會損害廉署調查的有效性。

代表林卓廷的沈士文大律師陳詞時,指相關條文清晰,認為沒有可爭辯之處,並指條文在1996年修訂前,涵蓋《防止賄賂條例》下所有控罪,基於憲法下言論自由等因素,條例經修訂後收窄控罪範圍至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即披露受查人士被懷疑干犯第II部所訂罪行、才屬違法。

3位終院法官休庭考慮片刻後,批出上訴許可。

律政司向終院提出法律議題為「根據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尤其當中『該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的正確詮釋,一名被告人知悉有人被指稱或懷疑已犯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以及該部以外的其他罪行而正受廉政公署調查的事實,仍公開該受調查人正受廉署就第II部以外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其他罪行調查,從而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是否干犯有關罪行? 」

案件編號:FAMC9/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